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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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67号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6]67号

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本行业评标专家名册,纳入省评标专家名册统一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第四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二)具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其总数不得少于3000人;
  (三)具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省评标专家名册中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和每类专家的人数,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名册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从事评标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标专家入选省评标专家名册,可以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专业领域划分,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书,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 六条 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有关招标投标业务、法律知识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评标专家证书。
  所有评标专家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省评标专家名册统一管理。

第八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期满后,经审查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应得的劳务报酬;
  (四)向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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