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2-12-1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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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我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包括以下项目: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教学、科研、实验室、行政办公、图书馆、体育设施工程项目。

  (二)与教学科研有关的教学辅助工程项目。

  (三)教工宿舍及生活设施工程项目。

  (四)涉及本校范围安全、防范的工程项目。

  (五)道路、水池、园林绿化、水电设施安装、电讯、网络工程项目。

  (六)建筑物维修维护工程项目。

  (七)其它需要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本管理办法指的工程项目,其规模一般是指四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额。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是指发包人(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施工、装饰装修、水电设施安装、修缮与维护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有相应资质且符合招标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在学校、资源总监的领导下,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和实施,并接受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新建及较大的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前,经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有关报建手续后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禁止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每个项目应有五个以上八个以下的单位参投。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则可以根据信誉业绩佳、在行业中普遍被认为信得过、为我校所熟知的企业中可邀请不少于三个以上单位进行招投标。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应急启动的工程项目或投资额较小的工程项目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投资额较小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在网上或报刊上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邀请招标书;

  (三)接受投标报名;

  (四)对报名参投单位进行考察或资格审查;

  (五)选定投标单位;

  (六)举行招标会议并组织现场踏勘;

  (七)进行招标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九)递交投标文件;

  (十)编制和审核标底;

  (十一)组织评标;

  (十二)确定中标及未中标单位;

  (十三)发出中标及未中标通知书;

  (十四)签订承包合同书。

  第九条 对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其参投单位选定将由基建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代表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考察或资格等方面审查,并报有关方面审定。

  第十条 投标时若少于三个单位回标,则宣布招投标失败,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参投单位必须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总承包、勘察施工、装饰装修、水电设备安装的法人。凡具有相应资质并在汕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注册备案的法人均可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招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1.工程预算书;

  2.主要材料或设备清单;

  3.投标报价表;

  4.施工技术组织方案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5.投标承诺书;

  6.业绩及信誉资料;

  7.法人资质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8.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证书;

  9.具体项目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递交时应予密封盖章。未密封盖章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纳。投标文件的递交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准时送达,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期间及封存时,由监察部门到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参投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于签订合同时退回保证金。未中标单位于评标结束后七天内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参投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损害招标单位或其它投标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由学校招投标小组进行。招投标小组由校领导、资源总监、监察审计部门、后勤、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专业技术性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较短时间内进行,具体日期将在投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定标原则将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九条 招投标小组成员进行评标,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把评标任何事项向外界泄露。

  第二十条 招投标小组进行评标各自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并用记分、投票或其它公平方法初步评定中标单位。评标结束后将形成统一意见,制作评标意见书,初步评定中标单位由有关方面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我校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应到我校签订承包合同。我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但发现中标单位有与其它参投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弄虚作假或其它损害我校利益的,经有关方面确认后,该中标无效,我校可以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重新组织招投标或作另外处置。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我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予纠正,有关人员在招标、评标过程中不公正办事或泄露有关事项等情况,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损害他人利益的,除本次投标为废标外,将取消参加汕大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并视其情节再做其它方面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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