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面以下情况,招标人可以不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2、必须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的就是各个地方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了,一般有着金额的限制,一般单项预算额在30万以上,总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需要招标,各个地方的金额要求不一样,看是什么地方的了。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1、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指派二名工作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
2、投标前,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并加封;
3、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
4、投标时间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
5、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6、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7、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8、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9、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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