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抵押,就是指在第一个抵押权人抵押的情况下,原抵押物抵押给第二个抵押权人,第二次就叫第二顺位抵押,所谓顺位,就是第二个抵押权人的权利在第一个之后。一般情况下,办理顺位抵押,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民政局婚姻档案,房产证、国土证、借款合同、征信报道、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其他佐证(佐证可包括车子等)同时,有租房合同的,需携带租房合同一起到贷款机构办理。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物权法》未对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额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债权人愿意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通过提交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权属证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登记机构可以为您办理二次抵押。所以不需要征得同意,但一般登记机构要告知现在办理抵押的债权人,他现在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第二抵押权登记机构很少办。
1、申请人年龄在18岁以上,65岁以下。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能够提供贷款机构认可的抵押物,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如果用房屋作为抵押物,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5、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6、贷款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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