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1-2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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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
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5]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同时下调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一)取消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
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其中,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
基准利率6.12%的0.9倍(即5.51%)。
(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由商业银行法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
(三)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由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四)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五)2005年3月17日(含2005年3月17日)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本通知的规定。2005年3月17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二、上调各档次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23%调整为4.41%。
三、下调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
(一)下调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0.63个百分点,由现行年利率1.62%调整为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
(二)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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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为多少?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依据相关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式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执行,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另外,对于通用产品的违约金,通常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十。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则属于一定比例范围。
约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法律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