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资2000万不入账 福安一银行原行长被判10年
更新时间:2011-01-2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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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安某银行原行长林某康“拆东墙补西墙”,吸收客户资金2000万元不入账,最终造成该行1879.8694万元(国家审计署审计损失为2071.2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的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林某康10年有期
福安某
银行原行长林某康“拆东墙补西墙”,吸收客户资金2000万元不入账,最终造成该行1879.8694万元(国家
审计署审计损失为2071.2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的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林某康10年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林某康,福安某银行原行长。1995年1月,林某康从北京南巡房产引进资金1000万元。1996年1月,林某康向北京南巡科技引资1000万元,用于归还南巡房产的1000万元本金。
1997年2月,林某康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向“郑望平”吸收资金500万元,向“林超雄”吸收资金1000万元,向省武警边防总队后勤部吸收资金500万元,将上述2000多万元账外使用。林某康取出部分资金用于归还
利息及已经到期的本金。1998年3月,林某康便以福安某银行名义向福安兴业
银行借款430万元用于还债。之后,因无法偿还福安兴业银行的欠款,林某康的伎俩东窗事发了。
2000年,宁德中院认定林某康造成该银行损失47万元,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
2004年,国家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在对福安某银行进行年审时,发现该行有2071.2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造成巨亏的是林某康。当年8月,国家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将该案移送福建省公安厅。经审计,林某康实际造成损失为2071.29万元。
2005年12月,林某康向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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