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资2000万不入账 福安一银行原行长被判10年

更新时间:2011-01-2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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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安某银行原行长林某康“拆东墙补西墙”,吸收客户资金2000万元不入账,最终造成该行1879.8694万元(国家审计署审计损失为2071.2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的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林某康10年有期
福安某银行原行长林某康“拆东墙补西墙”,吸收客户资金2000万元不入账,最终造成该行1879.8694万元(国家审计署审计损失为2071.2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的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林某康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林某康,福安某银行原行长。1995年1月,林某康从北京南巡房产引进资金1000万元。1996年1月,林某康向北京南巡科技引资1000万元,用于归还南巡房产的1000万元本金。

1997年2月,林某康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向“郑望平”吸收资金500万元,向“林超雄”吸收资金1000万元,向省武警边防总队后勤部吸收资金500万元,将上述2000多万元账外使用。林某康取出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利息及已经到期的本金。1998年3月,林某康便以福安某银行名义向福安兴业银行借款430万元用于还债。之后,因无法偿还福安兴业银行的欠款,林某康的伎俩东窗事发了。

2000年,宁德中院认定林某康造成该银行损失47万元,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

2004年,国家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在对福安某银行进行年审时,发现该行有2071.2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造成巨亏的是林某康。当年8月,国家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将该案移送福建省公安厅。经审计,林某康实际造成损失为2071.29万元。

2005年12月,林某康向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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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拿了朋友5万后退还1.5万元被判10年六个月是不是有点量刑过重了
那要看这个拿钱的性质和情节了,按照这个判刑结果绝不仅仅是拿钱这么简单,是不是按照抢劫或诈骗定罪的,如果觉得确实有问题可以跟律师沟通具体细节以便于判断。
我欠3000枚钱还现在银行说要起诉我会被判5年也上罚金20万
欠这么点钱不会判这么重的,甚至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都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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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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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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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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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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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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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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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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