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挪用27万元被判处缓刑
更新时间:2011-01-2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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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湖州市一银行职员收取现金后竟不入账,并伪造假的银行对帐单给客户,日前,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一审判处张巍康犯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个月。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张巍康是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某分理处从事对公结算岗位
浙江省湖州市一银行职员收取现金后竟不入账,并伪造假的银行对帐单给客户,日前,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一审判处张巍康犯
挪用公款罪和
挪用资金罪,判处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个月。
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对本案
提起公诉:张巍康是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某分理处从事对公结算岗位工作人员,2005年5月17日张巍康在柜台收到湖州某物业公司现金缴款75900元,采用不入账,擅自进入银行电子报表系统,将企业对帐单复制后修改相关数据,伪造假的银行对帐单的方法,将该款挪用。自2005年5月起,张巍康采用相同的方法分23次挪用该公司现金缴款共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巍康在中国银行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及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鉴于张巍康主动投案自首,并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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