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审签名致他人盗刷信用卡 用户损失"泰康"赔一半
更新时间:2011-01-2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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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娜娜(化名)并没有在泰康食品公司内遭到偷窃,却诉至法院,要求泰康食品公司赔偿自己被盗损失。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有人拿了娜娜被盗钱包内的信用卡,在泰康食品公司大肆刷卡消费,让娜娜蒙受了不小的损失。盗刷者明明形迹可疑,泰康食品公司却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娜
娜娜(化名)并没有在泰康食品
公司内遭到偷窃,却诉至法院,要求泰康食品公司赔偿自己被盗损失。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有人拿了娜娜被盗钱包内的
信用卡,在泰康食品公司大肆刷卡消费,让娜娜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盗刷者明明形迹可疑,泰康食品公司却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娜娜认为,泰康食品公司需担责任。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泰康食品公司需赔偿娜娜被盗刷的一半损失2480.95元。
去年12月7日晚上,娜娜在亚新生活广场购物,随身携带的钱包被盗,放在钱包中的一张中信
银行信用卡同时被窃。娜娜发现后随即向普陀警方报案,但信用卡已经被盗刷、进行了两笔交易,分别为1961.90元和3000元,两笔交易均在泰康食品公司完成。
事后经警方调查,发现盗刷者是男性且形迹可疑,签购单上签名笔迹与娜娜签名明显差异,姓名最后一个字明显错误。娜娜认为,这是泰康食品公司疏于审核、未尽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因而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泰康食品公司赔偿信用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4961.90元。
泰康食品公司认为,娜娜未能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并且未及时挂失,才导致损失,泰康食品公司已尽了必要的审核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庭审中,娜娜称,她发现钱包被窃便拨打中信银行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直到次日上午才报失成功。信用卡刷卡消费时无密码设置,但卡正面有她的姓名拼音打印、背面也有其签名。
法院向警方调取了相关录像。录像显示,去年12月7日晚20时24分至20时31分,泰康食品公司柜台前,有几名男子购买了香烟等物品,但在泰康食品公司收银台处当时并未设置监控设施。
法院认为,娜娜首先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遗失信用卡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挂失手续。但是娜娜在失窃次日才挂失成功,而信用卡于被盗当晚就已经遭人盗刷,娜娜本身存有一定过错。而泰康食品公司在顾客持信用卡消费时未履行谨慎审核签名义务,亦存有过错。
据此,法院认为双方应负同等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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