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3-31 10: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太原市卫生局发布文号:并卫办[2007]3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
发布部门: 太原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并卫办[2007]3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监[2007]3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07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组织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和专项调查摸清辖区内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发病管理现状,建立档案,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按期完成。
  三、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发现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宣传。
  四、 要有统一规范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数据要详实可靠,并严格按照检查工作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检查工作任务,及时上报总结。上报表格根据提供的汇总表格式填报,填报内容以及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联系电话、单位公章等应填写齐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
  市卫生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必要的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煤矿、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化工行业。
  (一)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即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落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措施是否到位。重点检查从事接触煤尘、高毒、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即企业对2006年(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立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危害评价的情况。
  二、检查方法
  采取自查、交叉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工作目标是摸清企业数量,职业病危害程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二)交叉检查重点督查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工作目标是针对自查存在问题,检查整改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并抄送市卫生局法监处。
  (二)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各县(市、区)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重大案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对2006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宣传和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07年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予以处罚的违法企业(单位)各单、典型案例材料全部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全市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各县(市、区)在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太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
  联系人:张珏 联系电话:5628650
2007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2007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二)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
  二、检查内容
  (一)诊疗机构
  1、《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审查情况;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及其档案建立等情况;
  4、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5、辐射警示标志、事故应急准备情况。
  (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
  1、检查检测报告单、产品标签与说明书;
  2、抽检防护室、防护屏、铅围裙、铅手套、防护铅玻璃板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按照相应标准抽取并封装样品,送有资质的技术机构检测。承检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依据相应标准判定防护质量合格情况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检查方法
  采取自查、交叉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工作目标是摸清企业数量,职业病危害程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二)交叉检查、重点督查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工作目标是针对自查存在问题,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射卫生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突出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并抄送太原市卫生局法监处。
  (二)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各县(市、区)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重大案件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同时,组织对2006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今年检查中发现防护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定期向社会通报。[page]
  (三)加强宣传和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典型案例和大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放射卫生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07年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处罚的违法企业(单位)名单、典型案例材料全部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放射卫生监督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汇总全市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各县(市、区)在监督检查实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太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
  联系人:张宝玉,联系电话:562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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