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肺”病按职业病处理的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1-03-3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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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文号:[63]经企饶字893号煤炭工业部:(63)煤劳福刘字第127号文收悉。煤矿工人的“煤肺”病已经卫生部门鉴定应纳入职业病范围,我们同意按职业病处理。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63]经企饶字893号
煤炭工业部: (63)煤劳福刘字第127号文收悉。煤矿工人的“煤肺”病已经卫生部门鉴定应纳入
职业病范围,我们同意按职业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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