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为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终止的原因
《信托法》第52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法》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终止的法律后果
1、信托关系的消灭
信托终止,信托法律关系消灭。信托终止的效力只对将来,而不能溯及既往。
2、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法》第54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法》第55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信托法》第56条规定,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信托法》第57条规定,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3、信托的终止清算
《信托法》第58条规定,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信托发生终止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分别是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以及信托被解除。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我们也可以从三个方面去分析。分别是信托关系的消灭、信托财产的归属以及信托的终止清算。希望以上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