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收受、经理或运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的金融业务。
金融信托的职能
金融信托的职能是金融信托业务应有的职责和独具的功能。金融信托具有多种职能,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有以下三个:
1.财务管理职能。这是金融信托最基本的职能,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管理、处理财产或代办经济事务等。比较典型的管理行为有委托投资、委托贷款等;典型的处理行为有代为出售或转让信托财产;代办事务则主要包括代收款项、代为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等。
2.融通资金职能。它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办理信托业务,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或对其他客户给予资金融通和调剂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信托机构将货币资金无论用于贷款、投资或购买、出售有价证券,都能发挥融资的职能;二是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物资上的融通与货币资金的融通;三是通过受益权的流通转让而进行的货币资金融通。
3.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的职能。是指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开展信托业务,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多边经济关系,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要与诸多方面发生经济往来,是天然的横向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特别是代办经济事务为经济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发挥沟通和协调各方经济联系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