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的合同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关系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信托期限;
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托合同还可以载明信托财产的交付,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法。改变方法时受托人的建议和委托人的指示,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信托财产的审计或者评估,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风险申明: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在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2)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
3)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