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信托的操作流程

更新时间:2011-11-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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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融资租赁信托业务从实质上讲,包含着两个业务过程:一个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资金,与委托人办理信托业务这一过程。另一个是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信托资金运作到融资租赁业务上,办理融资租赁这一过程。这两个过程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下面我们分别就这两个

  融资租赁信托业务从实质上讲,包含着两个业务过程:一个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资金,与委托人办理信托业务这一过程。另一个是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信托资金运作到融资租赁业务上,办理融资租赁这一过程。这两个过程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下面我们分别就这两个过程进行说明。

  (一)委托人办理信托的过程

  1. 信托公司与客户进行洽谈,了解客户的信托资金额,运作意向,对收益的预期等情况,介绍信托项目的风险承担、收益的分配、报酬的收取等内容。

  2. 双方达成协议后,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公司为委托人开立信托账户并单独核算,不得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其他委托人资金混淆。委托人划入信托资金。

  3. 信托合同期满,信托关系终止,信托财产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的方式归属委托人。

  4. 信托公司在信托终止后,做出《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向委托人报告信托资金的运作及收益情况,产生的费用和支付的信托报酬,以及信托公司所尽的管理责任情况。

  5. 委托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未取回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对该笔信托进行代保管处理。

  (二)信托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的过程

  1. 企业向信托公司提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申请后,信托公司对承租人进行审查,分析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同意融资后,双方就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洽谈和确定。

  2. 信托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租赁标的物的《购销合同》,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第三方信用提供担保的,信托公司还要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信托公司还可能要求供应商或第三人提供回购担保,与回购担保人签订《回购协议》。

  3. 信托公司按照《购销合同》的支付条款,向供货商付款,在标的物抵达承租人处后,对信托公司进行通知,信托公司会同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进行验收。

  4. 购入租赁物的发票抬头应是信托公司,承租人应对租赁物办理以信托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以确保信托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控制租赁物损失的风险。

  5. 在租赁标的物安装完毕后,信托公司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并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通过检查租赁物是否运行正常,对承租人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控制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风险。

  6. 租赁期满,在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后,通常情况下,信托公司与承租人办理租赁物转让手续。转让时可以由承租人支付少额的转让价款。

  (三)办理信托与融资租赁两过程的关系

  1. 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所使用的资金为委托人的信托资金。

  2. 在信托资金运作前,信托公司向委托人介绍运作项目的情况,由委托人对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和具体运作的项目、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确认,并充分了解项目的风险。然后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确认的内容进行运用。

  3. 信托收益的来源为信托资金运用的收入(租金收入),信托公司在信托收益分配日在扣除信托费用、信托税金和信托报酬后将全部信托净收益分配给委托人。

  4. 信托运作项目(融资租赁到期)终止,同时信托资金合同终止。

  融资租赁信托业务流程图

  三、融资租赁信托中信托公司(受托人)的账务处理

  对于受托人来说,信托财产不是其固有财产,不能计入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而应作为其信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中的项目予以披露。

  为了方便融资租赁合同的管理,简化账务处理程序,可以考虑以下会计处理方法:在其信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中设两个账户:一是“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一是“融资租赁信托资金运作账户”。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公司时,信托公司对委托人资金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管理,借记“银行存款”,同时贷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在受托人根据承租人要求购买标的物并支付相应款项后,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运作账户”。

  受托人可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对租金的收取进行核算。设立“应代XXX委托人收租赁款”和“应付XXX委托人租赁款”账户。这两个账户相互冲抵,即,在确认租金及承租人的其它应付款时,借记前者,等额贷记后者;在实收承租人的任何付款时,无论其是否按时和足额,均贷记前者,等额借记后者。

  受托人在实收承租人的任何付款时,还要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运作账户”,贷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信托收益”。在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和收益(租金)时,同时收取信托报酬。则借记“融资租赁信托资金来源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同时贷记“信托报酬”。

  信托期满时,信托财产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的方式归属委托人。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可能体现为资金(信托期间收取的租金)和租赁债权两部分。对于租赁债权部分,由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转移协议》。

  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则其职责终止,信托财产也将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时,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的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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