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分类与信托业务分类关系辨析

更新时间:2011-11-25 10: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关于信托的分类信托具有设计上无可比拟的灵活性和应用上非同寻常的广泛性,人们借助信托可以实现各种各样的目的,解决、克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障碍。因此,信托的类型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并且随着信托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创新而有所变化、调整。

  一、关于信托的分类

  信托具有设计上无可比拟的灵活性和应用上非同寻常的广泛性,人们借助信托可以实现各种各样的目的,解决、克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障碍。因此,信托的类型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并且随着信托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创新而有所变化、调整。根据信托产生的原因、设定的目的、受托人是否从事信托为营业、管理方法等因素,可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基于不同的思路和目的而采取的分类方法所达到的效果也大相径庭,信托的分类本身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被当作一项研究对象来看待,是信托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根据信托成立和产生的原因,换言之,按照信托关系是否由委托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信托可分为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意定信托中,根据信托设立行为的方式与形态之不同,可将信托划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

  按照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特定受益人还是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按照信托利益的归属不同,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有观点认为,按照信托利益归属不同所作的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之区别是在前述私益信托的大概念之下的细分,即私益前提下再确定信托利益是归于委托人自己还是委托人指定的特定其他人。但笔者认为,私益与公益、自益与他益这两组概念的内涵之间是有交叉关系的,比如公益信托应属于他益信托的范畴。

  根据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和信托财产的形态是否变更区分,信托可分为管理方式信托和处分方式信托。按照受托人是否承担积极义务,信托可分为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

  按照受托人是否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专门从事信托业务,信托可分为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按照受托人对所受托的信托财产实施的是个别管理还是集合管理的不同,信托可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信托作为一种具有巨大弹性和灵活性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运用领域极其广泛,人们在想象力许可的范围内设立了林林总总的信托,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达到具体的目的。除了上述的分类方法外,信托机理在民事、商事、公益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中,产生了许多其它的分类组合,例如固定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在政治领域中的强制信托和盲目信托;发端于英国,从属于公益信托范畴的国民信托和市民信托;国内信托与国际信托(离岸信托)等等,不再一一详述。

  二、信托分类与信托业务分类的关系

  根据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经营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信托业务分类是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基于信托法理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信托业务的分类。此分类不包括信托公司所进行的所有者权益项下固有业务在内的其他业务,故而不是信托公司全部业务的分类,也不等同于信托的分类。但信托业务分类与信托分类有着法律关系、逻辑思维上的紧密联系。

  首先,信托业务是信托行业(经营机构)为了盈利目的而从事、进行和开展,属于商事信托的范畴。在实务中有信托公司开展不盈利的公益信托业务的事例,也同时存在着达到打造企业良好形象,展示公司社会责任目的的考虑。

  其次,所有的信托业务必须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开展,并且必须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并签署信托合同为前提条件,因此属于意定信托和合同信托的范畴。

  最后,信托业务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由于法规规范以及政策监管方面的要求,在我国信托公司经营实务中,相当大比例属于自益信托。例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第五条);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第二十九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三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这些条款都体现和强化了我国信托业务的自益性质。自益信托占比大的状况也广泛存在于当前世界各国的商事信托中。信托业务可以是管理信托,也可以是处分信托。由于信托业务的开展多以信托财产的增值为最终目的,信托业务中以处分信托成份居多。

  三、信托业务分类的目的和原则

  很明显,进行信托业务分类工作最主要的动力和意义首先来自于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需要。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的完善、核心竞争力及主业方向的确定、市场定位和盈利模式的明晰、战略规划的制定实施、部门设置、各类资源要素整合及其不断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以达到企业目标都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业务分类。

  其次是来自于行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和监管层面(监督管理、政府监管)的需要。例如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全国的信托公司例行上报的会计报表中就存在着用不同标准要求的分类填报数据项目。

  如按信托资产来源,划分为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管理财产信托三类;按信托资产功能分类:又可作融资类、投资类、事务管理类之区分。在资金信托范畴之下,按期限结构的不同、推介地为本地或异地的不同,现受益人为自然人或机构的不同,也可有相应的统计数字产生。按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租赁、买入返售、存放同业、其他八大类;按信托资产投向的不同,可列示分别投向基础产业、房地产、证券市场(股票、基金、债券)、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其他领域的金额和占比(此种分类方式统计方面的意义更大,只是表明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运用与分布范围,并不代表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就一定可以分为这么几类,并且这些种类必然会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变化、创新而有所增删)。还可以“特色业务”的概念,要求各信托公司上报并统计出有关银信合作、信政合作、私募基金合作、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基金化的房地产信托(REITS)、受托境外理财信托(QDII)、企业年金、公益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业数据。

  按照准确、全面、科学的分类标准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1、可以统一和规范信托理论研究和实务经营中的各种概念、定义、命题,避免在术语、名称、类别上的混乱与困扰,提升信托行业信托业务及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的水准,以有利于信托理念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普及和推广,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信托行业的理解和认可。

  2、可以促使我国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研发水平的提升,推动信托业务新品种的开发与创新,解决各信托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展业所面临的标准化问题,完善业务操作流程的统一、规范化设计,增进信托产品的营销推介能力。

  3、可以帮助信托从业人员及相关各方人士更加精准、全面地对信托业监督管理政策进行了解和释读,做到在实务经营中既原则又灵活地遵循、运用监管法规,促进信托公司和监管层双方之间的理解沟通和良性互动。

  4、可以促进信托行业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的提高。在组成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中,信托业无论在整体功能定位、资产规模、市场份额、盈利模式以及包括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在内的基础管理方面都存在巨大的改进、完善、提高、进步的空间。而在当前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信息技术(IT)往往会带来颠覆性的商业变革或巨大的商业机会。标准化的、科学规范合理的信托业务分类的制定,将有益于在行业内迅速全面深入地运用信息技术开展业务工作,以期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扬弃旧有商业模式,争取确立利益分割新格局。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进行信托业务分类应遵从如下原则:

  (1)科学规范原则。信托业务分类应该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使用的名称应当统一、规范化,能够为信托理论和实务界广泛接受。

  (2)全面适用原则。信托业务分类应该具有宽覆盖、多维(角)度的特征,应可适用于所有的信托业务。换句话说,包括以资金信托为主的所有信托业务都应被囊括进来且具有共同统一的分类标准。

  (3)多级分类原则。由信托法理所决定,信托业务的特性、功用丰富多彩,灵活宽泛,只采取唯一的一个标准进行分类,难以详尽描述信托业务的性质与特点,也无法对信托产品进行更进一步深刻细致的探究。我们可以尝试设置多级分类,首先选择一个标准对信托业务进行最大类别的划分,然后在各个类别下依据第二层级的标准进行再分类。必要时,可以进行三级乃至更多层级的划分。在每一个层级的分类之中,应当采用一个标准,以避免出现多个标准造成的混乱。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上述多级分类原则进行一次分类后,并不一定能穷尽描述所有的业务种类,还可以换一个一级标准重新开始这个循环过程。

  (4)学用结合原则。进行信托业务分类应该将学术性和实用性相结合,在坚持严谨缜密的前提下,尽量尊重业界已经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些习惯用语和分类方法,以利于行业数据统计、研究开发和整体事业的推进。

  最后笔者想说明的是,由于信托概念及其法律关系自其诞育之日就与生俱来的禀赋与特性,由于信托的观念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引入、流转、扩张与继受过程中的境遇,在社会经济、商业经营活动中发挥作用的特点,信托业务的不断创新,新的信托业务品种的不断涌现将成为常态,从而给我们的信托标准和分类带来新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已确定的原则和目标,就可以牢牢把握大方向,避免混乱与困惑的产生。

  参考文献:

  1、《信托产品概述》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年9月第1版 杨林枫 张学银 易晓斌 段文鹏著

  2、《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年3月第1版 张军建著

  3、《我国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和产品分类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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