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讨会的立法建议与制度探讨

更新时间:2011-02-11 10: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日前,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中诚信托联合举办的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监管层、法律界、学术界、行业协会以及各信托公司的与会代表,在信托财产公示问题上达成了初步共识,一致认为,要尽快从立法上根本解决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的问题。正如杨胜刚所

  日前,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中诚信托联合举办的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监管层、法律界、学术界、行业协会以及各信托公司的与会代表,在信托财产公示问题上达成了初步共识,一致认为,要尽快从立法上根本解决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的问题。

  正如杨胜刚所说:“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能否完善,已成为关系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中信信托总经理助理王道远表示:“非资金信托在设立时信托财产确实需要过户,进行信托登记,如资产证券化等方面都有需求。尽管也可以变通来做,但操作的灵活性、成本等方面都有制约。”山西信托熊宇翔认为:“未来中国信托业务的发展,资产证券化、REITs等财产信托业务是方向,财产公示制度的完善对于其发展是一个很好的推动。”

  建立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紧迫性已经人所共知,但在讨论中,不同与会代表也就细节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和建议。

  究竟是“公示”还是“登记”?

  信托登记只是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托财产公示的外延大于信托登记,毕竟“登记”仅仅是“公示”的一种重要方法。

  许多与会嘉宾提到信托公示和信托登记的区别问题,提出既然信托登记包含在信托公示之内,是否应该着重强调公示?

  为此,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德荣律师说,信托公示和信托登记的关系是我们首要搞清楚的问题。信托登记是公示的一种,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种。这些公示形式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下效力不同。信托公示本身还包括公示的主体、要件、税费等,但形式要件是信托登记。

  信托公示就是公开的一种表示,对公众表明这是一个信托行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行为。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信托合同这一说法。信托财产、信托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既然有区别,必须向公众表明这种差别,信托公示的内容决定了这一点。任何国家都避不开信托公示的要求,只是在公示的范围、程度上有所差异。

  上国投林彬提议,如果公示制度就具有法律地位,《信托法》应把信托登记改为公示。张德荣笑称,应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更名为“上海信托公示中心”更准确些。

  立法途径探索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只有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信托财产的公示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建立起来。但是,是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立法或出台《信托法》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是由银监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各位与会嘉宾表达了不同的见解。

  诸多与会者认为通过人大常委会修订《信托法》或出台《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登记的司法解释,时间周期过长,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问题,并不可行。

  中诚信托和日本住友信托银行联合课题组推出的《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究》中指出,应抓住国内《物权法》出台实施的良好机遇,尽早出台信托财产公示的相关法规和指引,从法律制度上为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提供保障。同时,考虑到信托财产公示的复杂性,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总结经验推广的分步实施战略,在实践中对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

  华安保险李安民的观点与之不太相同,他认为,可以通过如下三步以点突破:第一步,通过银监会出台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信托公示与登记的区别,登记要素,在行业内实行强制登记,对别的行业也有示范意义。第二步,形成司法解释,提高银监会管理办法的执法层次。第三步,时机成熟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修改原有相关法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诚信托董事长王忠民也对李安民提到的第一步表示认可,他建议由银监会先行建立此项制度。因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是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而公示登记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非常重要,这种迫切程度使得“有没有法律依据,国外有没有先例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要做事,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要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而且,现有的《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北国投总经理王晓龙提出,发动舆论和各社会各界的力量,向人大政协代表提议,通过他们的力量加速信托财产公示登记制度的立法进程。同时,他也提出,信托公司的一个任务就是积极实践,在各种信托产品的实践中发现由于制度缺失而出现的问题,细化梳理成若干意见,这样既可以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供更多事实依据,也可以使将来制定的实施细则更具针对性。(www.trustlaws.net)

  实施细则 群策群力

  对于信托财产公示、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参会的信托公司代表们也有不同看法。

  中信信托王道远表示,希望在登记部门、主管部门和信托公司之间,建立一个管理性平台,一是起到统一信息、统一公示、查询的作用。二是信托登记、公示是在现有框架下增加的特殊登记,通过这一平台可以针对信托的特点,技术标准进行统一化,包括登记哪些项目、如何表述等,可以达到管理统一、登记便利、公司规范的目的,建议这项工作由信托业协会牵头来做。第三,主管部门在立法方面需要逐个突破,与现有的各登记部门进行积极协调,比如央行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负责债券登记的中债登公司,股票登记的中证登公司,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等搞好接口对接,实现协调作业,平台共享。

  重庆国投部门经理王綦建议,解决信托登记的问题有两种方式,一是借助现有机构,增加信托登记项,类似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二是重新建立一套完整独立的信托登记系统,并且按财产性质在相关部门进行平行登记,进而实现交叉查询。

  山西信托审计法律部经理熊宇翔认为,利用现有的登记部门的权属进行登记公示,是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page]

  而中外贸信托部门经理朱闵铭说,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先通过行政手段搭建平台,然后逐步推动立法,是现阶段解决信托财产公示登记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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