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存续不单纯依赖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存亡和进退,而取决于是否仍有必要委托他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因此,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也就是信托的存续不受这些变化的影响,不能单纯地以这些变化作为终止信托的理由。对于信托的存续,如果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也就是可以视为除外的情况。
信托终止有以下两种情形:
(1)信托终止的法定情形
这也就是有下列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这六种情形为: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这些情形的出现,意味着信托行为依法终止,信托不再存续。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先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的顺序确定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信托终止后,法院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此外,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最后,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