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铁炉与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1-03-22 11: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事人:法官: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铁炉,男,汉族,1966年2月29日出生,住中牟县刁家乡沟张村。委托代理人吴东升,男,汉族,1935年11月15日出生,郑州市铁路局退休干部,住郑州市二七区二环路13号院5号楼附1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铁炉,男,汉族,1966年2月29日出生,住中牟县刁家乡沟张村。

委托代理人吴东升,男,汉族,1935年11月15日出生,郑州市铁路局退休干部,住郑州市二七区二环路13号院5号楼附1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刁家乡刁家村。

负责人高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阴进福,该信用社书记。

委托代理人梁显东,该信用社法律顾问。

上诉人田铁炉因与被上诉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以下简称刁家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田铁炉于2002年12月12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2003年6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牟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田铁炉的起诉。田铁炉不服,提起上诉。同年9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郑立民终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田铁炉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郑民立复字第174号驳回申诉通知。田铁炉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07年11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4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二裁定及驳回申诉通知,指令中牟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牟民再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驳回田铁炉的诉讼请求。田铁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铁炉的委托代理人吴东升、被上诉人刁家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阴进福、梁显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张发妮于1974年11月至2002年3月9日任中牟县刁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沟张信用站协储员。1999年11月6日该信用社将沟张信用站的印章收缴由信用社统一管理。2002年元月12日,田铁炉交给张发妮现金2000元,张发妮为田铁炉出具了信用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凭条上加盖有中牟县刁家乡沟张村委会印章和张发妮私章,私章压在沟张村委会印章的“村委会”处。2003年5月1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发妮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作出(2003)牟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发妮使用的存款凭条加盖村委章又加盖张发妮章,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五十余户存款共计635817.2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以张发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张发妮正在服刑。另查明:中牟县刁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7年6月更名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田铁炉举证的存款凭条是金融机构为方便客户而在营业厅放置的任何人可以随意取得的空白凭证,客户填写内容后成为存款合同的要约。该存款凭条上加盖的是中牟县刁家乡沟张村委会公章和张发妮私章,未加盖刁家信用社印章,从形式到内容均不属存单,据此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张发妮吸收存款的行为,已被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牟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认定为诈骗罪,属张发妮个人行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综上,原告田铁炉要求刁家信用社支付存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刁家信用社关于双方不存在合法存款关系的抗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田铁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由田铁炉负担。

田铁炉不服,上诉称:张发妮于1974年11月至2002年3月9日任刁家信用社协储员,其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在任协储员期间,以刁家信用社的名义进行的,其行为代表刁家信用社。虽然张发妮构成犯罪,但不能以此否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的存款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刁家信用社辩称:双方不存在存款关系;张发妮吸收存款是个人行为,而并非刁家信用社的行为;张发妮骗取村民存款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根据(2003)牟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发妮在案发后,没有退出任何赃款。

本院认为:张发妮吸收田铁炉存款是在任刁家信用社协储员期间以刁家信用社的名义进行的,虽然存款凭条上加盖的是沟张村委会的印章,但张发妮任协储员几十年,负责当地村民的存贷款业务,储户们对张发妮代表刁家信用社吸收存款的行为高度信任,张发妮吸收存款的行为足以使田铁炉相信其行为是代表刁家信用社的职务行为,故应认定存款关系成立,张发妮的行为应由刁家信用社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更名后的刁家信用社,应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田铁炉要求刁家信用社支付存款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虽然张发妮已被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但不能因张发妮的个人犯罪行为而否定储户们与刁家信用社之间存款关系的存在,故刁家信用社以双方不存在存款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存款本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当,故实体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再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

二、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田铁炉支付存款2000元,并自2002年元月12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负担。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page]

审 判 长 刘颖超

审 判 员 王宏毅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汪海潮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最新商业银行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507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经济纠纷农村信用社
现行协商,找到问题所在;协商不成,建议法院起诉
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
办理继承权公证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纠纷
建议立即上诉,详情请电话联系。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没有办过独生子女证,现在能补办吗?
你好,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办
到派出所报案,为什么警察说要拿我的手机去收藏?
你好!建议向警察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转让合同想反悔怎么办
转让合同反悔需谨慎。若双方同意,可协商解除合同;否则,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涉及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被保险人成了失信人,对保单有影响吧
成为失信人后,对保单的处理方式包括继续持有、咨询专业意见或寻求法律帮助。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如保单类型、合同条款以及失信程度等。建议咨询保险公司或法律专
你好可以凭手机号码查到当前居住地址吗
在法律上,手机号码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严格保护。一般情况下,无法通过手机号码直接查询到个人居住地址。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1)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如社交媒体、电话
我要离职,但是不让我离职,说一开始答应好了呆一个月才能离职,没有合同,能自己去劳动仲裁吗?
你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或寻求法律援助。劳动仲裁是快速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可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情况复杂,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