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业银行与佛山市中宝电缆厂、佛山市新中宝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借款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3-21 11: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佛山市商业银行与佛山市中宝电缆厂、佛山市新中宝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借款纠纷案时间:2007-01-22当事人:左鼐强、邓向文、陈羽、莫师哲法官:文号:(2006)佛中法执三字第126号广东

佛山市商业银行与佛山市中宝电缆厂、佛山市新中宝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借款纠纷案时间:2007-01-22 当事人: 左鼐强、邓向文、陈羽、莫师哲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执三字第126号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佛中法执三字第126号

  案外人广东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白云商业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左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茂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丽琴,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商业银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邓向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中宝电缆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陈羽,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泳宏,该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伯意,该厂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中宝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羽,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泳宏,该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伯意,该厂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莫师哲,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茂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与佛山市中宝电缆厂(以下简称电缆厂)、佛山市新中宝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通信科技公司)、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委托案外人广东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挚信拍卖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分别持有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23.33%和1。67%的股份。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此次拍卖。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立案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泳宏、赵伯意、被执行人企业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鲁茂华、案外人挚信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茂亮、周丽琴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称:本院在执行(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4号一案中[案号:(2006)佛中法执字第546号],委托挚信拍卖公司拍卖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分别持有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23.33%和1。67%的股份。期间佛山市东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佛山市东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公司)与被执行人电缆厂达成和解协议,后佛山市君辉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9月18日按照和解协议将银行支票900万元交给东平公司,一次性代电缆厂付款900万元全部履行了本案的债务。被执行人电缆厂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还款证明和东平公司出具收到电缆厂一次性偿还贷款900万元后免除电缆厂剩下债务及解除法律诉讼的《函》;东平公司亦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所有被查封财产包括股权予以解封的《申请函》。但挚信拍卖公司仍在2006年9月24日在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股权公开拍卖。挚信拍卖公司在本案所涉的股权拍卖过程中存在违法及不当行为:1、本次股权拍卖的公告时间为9天,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的规定。股权应属于其他财产权,应当适用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的规定。2、挚信拍卖公司欺骗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当被执行人收到《拍卖通知书》后,马上在2006年9月22日拨打电话给挚信拍卖公司,询问上述股权的有关情况,挚信拍卖公司的人员告诉被执行人的相关人员,法院已通知停止拍卖。当被执行人的相关人员提出到挚信拍卖公司进一步了解情况时,挚信拍卖公司的人员借故推诿,说没人在拍卖公司。3、故意将拍卖日定为星期日,有意规避法院的监督。我们认为挚信拍卖公司在此次拍卖中存在诸多违法及不当行为,要求本院撤销此次股权的拍卖。
  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东平公司与电缆厂于2006年9月18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2、东平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出具的收到佛山市君辉投资有限公司代电缆厂归还900万元的收据(复印件);3、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的对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包括股份在内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的申请函(复印件);4、东平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致函被执行人电缆厂,同意被执行人电缆厂一次性偿还贷款900万元后,免除债务及解除法律诉讼的函(复印件);5、(2006)佛中法执字第546号拍卖通知书(复印件);6、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相关人员致电挚信拍卖公司的通话时间记录单原件。
  被执行人企业集团公司答辩:同意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陈述的意见。
  被执行人企业集团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申请执行人商业银行答辩:我方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我方为被执行人出具了解封的文件,并已递交给了法院,法院的委托拍卖行为与我方无关,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申请执行人商业银行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案外人挚信拍卖公司答辩: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由此可见,公告期为七天以上是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必须要证明股权属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依据。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什么是其他财产权作出规定,也没有明确股权不是动产的规定,所以被执行人认为股权属于其他财产权没有直接的法律根据。3、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是物权,最高法院没有规定股权不是物权。4、股权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股权属于物权,并没有法律规定是不动产的物权。5、上市公司拍卖应该提前10天公告,我行拍卖的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案外人挚信拍卖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page]
  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本院在执行原告商业银行诉被告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审判案号为(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执行案号为(2006)佛中法执字第546号],于2006年5月18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了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在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23.33%和1.67%的股份。本院通过抽签委托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上述股份进行评估,经评估,电缆厂持有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23.33%股份的拍卖参考值为2944034.64元,光通信科技公司持有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1.67%股份的拍卖参考值为210738。87元。本院将评估报告书送达给二被执行人后要求其在7天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遂于2006年8月14日委托挚信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上述股份。2006年8月11日,商业银行向本院递交申请函,请求本院暂缓处理本案查封的财产,理由是其根据佛山市中宝电缆厂的申请及佛山市国资委《对中宝电缆厂债务处理问题提出意见的函》,拟将本案全部债权一次性打包,由电缆厂归还900万元后就对本案申请执结。本院立即向挚信拍卖公司发出(2006)佛中法执字第546-1号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对上述股份的拍卖。后由于申请执行人商业银行递交上述申请函后,一直没向本院报告对本案债权协商处理的结果。本院遂于2006年9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商业银行发出(2006)佛中法执字第546-2号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商业银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对本案债权处理的情况向本院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本院将依法继续执行本案。因商业银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其债权处理的情况,本院于2006年9月15日向挚信拍卖公司发出(2006)佛中法执字第546-3号通知书,要求其恢复对上述股份的拍卖。2006年9月16日,挚信拍卖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上述股份的拍卖公告,2006年9月24日,上述股份拍卖成交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商业银行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函,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查封的包括上述股份在内的财产,办理解封手续。2006年9月19日,被执行人电缆厂向本院提交东平公司出具的收到佛山市君辉投资有限公司代电缆厂还本金900万元的收据以及东平公司致电缆厂的《函》(《函》的内容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同意贵厂在一次性偿还商业银行贷款900万元后,免除你厂欠商业银行剩下债务及解除法律诉讼)。2006年9月28日,东平公司向本院提交商业银行确认将(200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中电缆厂的借款余额1680万元及其相应全部利息的债权及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东平公司以及债权转让通知的材料、东平公司与电缆厂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以及东平公司出具的电缆厂在2006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东平公司900万元,东平公司免除电缆厂所欠的剩余债务及解除法律责任的《函》。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股权属于其他财产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委托拍卖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告期间应当为十五日,拍卖股权公告期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认定无效。因此,在本案中,挚信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拍卖前的公告期限不足十五日,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公告期间的强制性规定,拍卖股权的行为应属无效。故被执行人电缆厂、光通信科技公司请求本院撤销挚信拍卖公司对股份的拍卖,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中宝电缆厂、佛山市新中宝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广东中宝联合电缆有限公司23.33%和1。67%股份的拍卖结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卫玲
审 判 员 麦均兴
审 判 员 王 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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