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煤大国中,我国目前产煤百万吨死亡率为4,这一数值是俄罗斯的12倍,是南非的30倍,是美国的100倍。据权威报道,近年我国平均每7.4天就会发生一起特大煤矿事故。仅2004年一年,就有七千多人在中国采矿业的瓦斯爆炸、井下透水、冒顶和其它事故中丧生,占世界矿难死亡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高频率的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尤其是特别重大事故已成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顽疾。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结果的反馈,事故的定性都属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违法开采、违章作业;事故的间接原因都是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力。但就煤矿事故本身来谈造成事故的原因毕竟肤浅,因为就煤矿事故本身而言,它所反映的不过是煤炭行业及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个层面,它的行为和命运受到许多宏观条件的约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因此,我们应该系统地深究这些深层次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一)近年来宏观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长。
2001年以来,我国经济高歌猛进,宏观经济一片繁荣景象,经济的高速增长对煤炭、石油、电力等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进入2003年,武汉、长沙、南京、宁波等全国大中城市开始出现"电荒"。由于我国过分依赖煤炭的能源结构(煤炭消费占能源总量的74%),以及现行的煤电价格连动体制,煤炭价格一扫往年的低迷状态,价格迅速飙升。2003年上半年,国有及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售价同比上涨5.15%,2004年1至6月,这一涨幅达到12.3%。与煤价的大幅上涨相适应,2004年前3季度,煤炭类重大事故的企业一定要重赔、重罚,甚至不惜以牺牲企业为代价,维护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㈡层层落实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不是权宜之计,不是某一时某一个运动的形式,更不是某一级的某一个领导的批示,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与维护,是国家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为的基本制度,是从根本上提高控制效能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要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功能和作用,对政府决策层、公务人员、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自上而下形成一种高压态势,使安全监管工作稳定地朝着国家认定的目标进行。因为从现有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只有主观上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各级、各部门、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才会由被动转为主动,才会由“经济利益第一”转为“以人为本,尊章守法,安全第一,和谐发展”。这也是前馈控制和同期控制最突出的特点。它们能够通过人的主观上的努力,尽最大可能避免预期出现的问题,使管理者在发生重大损失之前及时纠正问题,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控制效能,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生产保障。[page]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李毅中:3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做客新华网,新华网2004年3月7日
②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第七版)
③王仕军:和谐社会视野中的矿难路线图,燕南学术
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发办[2003]1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