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拟出矿山安全
更新时间:2011-03-1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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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议案: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汪惠芳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要求修订矿山安全法;刘文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煤矿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目前已起草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各方面意见
议案: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汪惠芳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要求修订矿山安全法;刘文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煤矿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目前已起草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的。
我国现行的矿山安全法是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法律共八章五十条,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法律,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发布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近年来,我国矿山事故仍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对于代表提出的修订矿山安全法的议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赞同。
对于代表提出的制定煤矿安全法的议案,国家安监总局认为,制定这一法律涉及到现有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等重大问题,需要结合矿山安全法修订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统筹考虑这方面的内容。
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将修订矿山安全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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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将会怎样处罚?
违法停车,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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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则规定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