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十戒”

更新时间:2011-06-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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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纵观建筑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人的安全素质低下是主要因素之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实质上就是安全的一大隐患。具此,特提出建筑施工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十戒与大家共勉。一戒侥幸心理。某些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思想上重视不够,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忘掉

纵观建筑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人的安全素质低下是主要因素之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实质上就是安全的一大隐患。具此,特提出建筑施工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十戒”与大家共勉。
  
  
  一戒侥幸心理。某些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思想上重视不够,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忘掉,往往心存侥幸,得过且过,总认为“是祸躲不过”,事事“杯弓蛇影”大可不必。岂不知怕一万,就怕万一,一旦由于麻痹大意引发事故后悔晚矣。应时刻绷紧安全弦,以如坐针毡的心态,枕弋待旦之心理,须叟不可放松警惕。
  
  
  二戒短期行为。舍不得花钱买平安,不按规范投资永久性的安全设置建设,为了“经济效益”,能省则省,目光短浅,总以为做一个工程,干几个月或年把时间就完工了。既是有些安全不到位,可拖一拖也就过去了。殊不知,小钱不花花大钱。因小失大的案例比比皆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发生一场大事故足以毁掉一个人前程甚至一个企业。防范在先,有备无患,此乃上策也。
  
  
  三戒虎头蛇尾。安全意识应与时俱进。工程基础施工时,安全抓得紧,毕竟是事故高发时段。进入主体施工,“三宝、四口”和各项安全防护工作,不得不做,可到了装饰收尾阶段,即将大功告成,安全就抛在脑后,随着安装需要各种防护设备逐步拆除,安全隐患有增无减,尤其是安全用电,现场防护更须引起重视。“无事也可能生是非”,切记,做安全工作务必善始善终,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四戒以次充好。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第一是关键。有的贪图便宜,或为了拿“回扣”,购买质量低劣的,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安全网”,以次充好,或买伪劣产品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等等,均为安全生产埋下“祸根”。试问,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而换取个人蝇头小利,良心何在?于心何忍?劝君还是循规蹈矩,依法办事,方为明智之举。
  
  
  五戒未训上岗。“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要确保安全,培训须在先。许多事故多是人为,自我保护意识差确是根源。要坚持“上岗先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的原则。尤其是农民工,更要上好安全这一课。把好培训关,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技能是关键。切不可因工程急需用人,让“招之即来”的农民工,伧促上岗,此举极易酿成大祸,到头来得不偿失。
  
  
  六戒违章作业。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每一个人的健康线、保命线。有的为抢工期,图效益,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章施工,这简直是拿人的生命当儿戏。请君三思,人命关天,孰轻孰重?有安全才有效益,“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惟有严守操作规程,按章办事,一丝不苟,才能时时、处处、事事保证安全。
  
  
  七戒弄虚作假。安全管理来不得半点虚假。毋庸讳言,安全管理方面虚假现象在许多工地时有发生。诸如,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实,编造事实;为应付检查,安全内业搞“回忆录”,有的弄虚作假,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改不到位,想蒙混过关;更有甚者,安全监督人员不到位,唱“空城计”。此类事甚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种自欺欺人,自己骗自己的做法,实不可取。
  
  
  八戒以罚代管。时下,加大安全监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对造成事故者,严惩不贷,实乃必要之举措。但有的人则认为,一罚就灵,继而,以罚代管,实在有悖于强化安全管理的初衷。有的动不动就开罚单,只管罚款了事,不管整改与否。殊不知,有的用公款“埋单”,根本触及不到个人。工地安全隐患依然“涛声依旧”,买一张“旧船票”,就能度过一个季度,下轮检查再说。“我行我素,能奈我何”者还大有人在。
  
  
  九戒走马看花。安全检查,贵在落实,重在整改,万万不可走马观花,做表面文章。囫囵吞枣,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终究要误事。检查过程中要“于细微处见实情”,不放过每一个可能导致事故的“蛛丝马迹”,不放过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标准的细节。
  
  
  十戒瞒上欺下。发生安全事故,不论是“天灾”还是“人祸”,都得如实及时上报,这规定谁都懂,可偏有人做不到,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总认为,“上报惹事,私了为好”。有的怕企业名誉受损隐瞒不报,有的不做保证和上访告状。奉劝这些人,安全这条“警界线”,最好还是别超越。
   
  上述“十戒”,旨在敲响安全警钟,唤醒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窃以为,多一份投入,多一点认真,就可能少一起事故,免一起灾难,大家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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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管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事故责任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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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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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分钟前
你好,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的诉求是什么呢?建议与嫂子协商解决,说明你的想法
潘为律师
潘为律师
3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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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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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分钟前
这不构成价格欺诈,但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建议收集证据向监管部门举报。
质量负责人通常属于企业关键岗位,需符合《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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