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1)
2002年7月24日,湖北省某化工集团湖北费用,并向伤者道歉。
二、乔某私自承接土建工程并拉谭某、王某入伙。乔某、谭某、王某3人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对转接工程的乔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元罚款;对谭某、王某给予记过处分,并对王某处以300元罚款,鉴于谭某在事故中受伤,对其免于经济处罚。
三、建安公司、设备动力处、黄磷车间对外包土建维修工程监管失控,应承担管理上的责任。对建安公司经理、黄磷车间主任、设备动力处土建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