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9”深圳某商住楼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事故

更新时间:2011-06-13 11: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事故时间:2003年8月9日9时30分许事故地点:深圳市宝安区事故类别: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伤亡情况:死亡3人事故经过2003年8月9日上午,某商住楼施工现场,架子班任等两人到位于25层的悬挑防护棚上将堆放在其上面的钢管捆扎,以便用塔吊吊运到地面。9时30分左右,任

事故时间:2003年8月9日9时30分许
事故地点:深圳市深圳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
伤亡情况:死亡3人

事故经过

2003年8月9日上午,某商住楼施工现场,架子班任××等两人到位于25层的悬挑防护棚上将堆放在其上面的钢管捆扎,以便用塔吊吊运到地面。9时30分左右,任××在防护棚上捆扎钢管时,防护棚突然失稳变形,向下倾斜,任××从防护棚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74.3m。同时,该防护棚上面未捆扎好的数十根钢管随之滑落,部分掉至相邻的工地,砸中在地面上的社会人员刘××和唐××。3人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

(1)施工企业违规将拆下来的脚手架钢管堆放在防护棚上面,荷载超出了防护棚的承载能力,导致防护棚失稳,人员及堆放在上面的钢管坠落。
(2)在拆除脚手架的周围未设置隔离区,无明显警示标志,无专人看守。
(3)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

间接原因:

(1)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
(2)项目部未对工人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未实施有效的安全检查,对违章和违规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3)工人无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
(4)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中组织措施不力,安全防护措施不够。
(5)监理公司对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认真审核,没有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安全监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要从公司到项目部到班组层层落实,切勿走过场。
(2)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3)加强民工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使工人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
(4)防护棚是用于防止高处坠物伤人的一种防护措施,并非卸料平台,禁止在上面堆放物料。
(5)拆除脚手架、转运钢管必须设立警戒区域,并由专人看管,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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