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强化安监工作: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不得少于3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2.电力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专职的安监机构。
3.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不得少于5人。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应按公司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监机构的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为工程技术人员。
5.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6.各级安监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充分兼顾土建、热机、电气、起重、送电、变电等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8.专职安监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
9.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基建、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工地专职安全员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的待遇。
10.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安监部门的同意。
11.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
第三十六条 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基建)及其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施工安全工作。
2.制订电力公司基建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按部关于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
5.监督、检查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的安技措施补助费的及时提取、合理分配与正确使用。
6.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
7.协助电力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审查。
10.参加施工企业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电力公司基建施工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见附录D),实行微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建公司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3.制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4.监督、检查分公司(工程处)安全施工管理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5.督促分公司(工程处)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7.协助公司经理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
8.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9.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协助解决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10.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11.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施工竞赛活动。
12.负责组织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13.制订安全奖惩办法,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16.对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分公司(工程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汇总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
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5.协助分公司经理(工程处主任)组织召开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工作会议。总
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6.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及时检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协助解决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0.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11.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工地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2.组织编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用计划。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保健、防暑降温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以及定期试验、鉴定工作。负责审批劳保制度规定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