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3-16 1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豫政办[2004]9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4]9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做好上述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各类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企业生产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对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依照《通知》规定,省国防科工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通信管理局、水利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旅游局、航天局、储备局、邮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内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总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所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国资委负责对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的检查、督导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路局、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管局、大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电投河南分公司等中央驻豫单位负责所属驻豫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内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央工矿商贸驻豫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央工矿商贸企业驻豫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工矿商贸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对其他中央驻豫企业和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外省驻豫单位和跨地区单位在市、县(市、区)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所属机构负责。
  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负责对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驻豫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四、认真做好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外省驻豫单位和跨地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和参与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重伤和一般死亡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特大恶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企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中央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page]
  (五)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中央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九)中央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中央煤炭企业要同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检、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各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及其设在各区域、各省(区、市)的监管机构负责电力系统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国家安全监管局及省(区、市)、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中央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四)国贸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省(区、市)、市(地)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以及各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他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中央企业在各省(区、市)、市(地)、县(市)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负责。
  (四)国家安全监管局会同国资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做好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中央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中央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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