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1-03-05 11: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第三章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争议裁定第四章注册域名的管理和规范第五章域名运行管理费第六章联络方法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施行对中国互联网络三级域名的注册及运行,根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争议裁定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管理和规范


  第五章 域名运行管理费


  第六章 联络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对中国互联网络三级域名的注册及运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


  第三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设立的WWW服务器(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三级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满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注册三级域名时,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部文件。在COM下申请域名注册的企业,必须提交在我国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GOV下申请域名注册的政府部门,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在ORG下申请域名注册的组织,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可以通过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以及来访等方式获取《域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略)。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来访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送达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若CNNIC在30日内未收到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申请人在填写、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保证所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申请人必须保证其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域名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域名事宜,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内容及权限。代理人办理域名注册时,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域名注册文件以及代理人的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自己申请域名注册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域名注册,其域名管理联系人必须是域名申请单位的正式人员。


  第十条 CNNIC对受理的申请,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凡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定,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发给申请人《域名注册证》,并通过WWW予以公布。


  CNNIC认为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首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


  为避免因申请人收不到《审查意见书》或者《驳回通知书》而可能引起的纠纷,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10个工作日后,利用网络查看域名注册情况。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争议裁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予以开通运行。


  第十二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申请人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停止该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十三条 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管理和规范


  第十四条 CNNIC对注册域名施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制度,以保证域名系统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争议裁定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管理和规范


  第五章 域名运行管理费


  第六章 联络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对中国互联网络三级域名的注册及运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


  第三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设立的WWW服务器(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三级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满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注册三级域名时,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部文件。在COM下申请域名注册的企业,必须提交在我国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GOV下申请域名注册的政府部门,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在ORG下申请域名注册的组织,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可以通过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以及来访等方式获取《域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略)。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来访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送达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若CNNIC在30日内未收到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page]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申请人在填写、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保证所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申请人必须保证其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域名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域名事宜,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内容及权限。代理人办理域名注册时,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域名注册文件以及代理人的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自己申请域名注册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域名注册,其域名管理联系人必须是域名申请单位的正式人员。


  第十条 CNNIC对受理的申请,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凡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定,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发给申请人《域名注册证》,并通过WWW予以公布。


  CNNIC认为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首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


  为避免因申请人收不到《审查意见书》或者《驳回通知书》而可能引起的纠纷,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10个工作日后,利用网络查看域名注册情况。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争议裁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予以开通运行。


  第十二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申请人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停止该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十三条 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管理和规范


  第十四条 CNNIC对注册域名施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制度,以保证域名系统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的准确、规范及有效运行,有关年检日期的规定见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年检时,域名注册人应当利用CNNIC的WWW联机填写并提交年检表。如果有问题,可用电子邮件联系。


  第十六条 年检时,对《管理办法》发布以前注册的域名或者域名注册事项不符合规定的,CNNIC建议域名注册人加以改正或者补充必要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对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转让或者买卖注册域名的,由CNNIC撤消该域名,并暂停其所有注册域名的运行六个月。


  第十八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原二级域名CO.CN、GO.CN、OR.CN、EB.CN、EN.CN、HA.CN及CANET.CN(以下称为旧域名),应在《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的180日内分别改为COM.CN、GOV.CN、ORG.CN、HE.CN、HA.CN、HI.CN(以下称为新域名)。自《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在旧域名下不再注册三级域名。已在CO.CN、GO.CN、OR.CN、EN.CN、EN.CN和HA.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CNNIC将在对应的新域名下为其注册相同名字的三级域名。原在CANET.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用户可自行选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二级域名,到CNNIC进行注册。在上述180日过渡期内,CNNIC将允许新、旧域名同时使用。180日期满后,停止运行旧域名。


  第五章 域名运行管理费


  第十九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着非盈利、有偿服务的原则,CNNIC对注册域名收取年度运行管理费(含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注销时不退回年度运行管理费),每个三级注册域名每年300元。


  (一)1997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注册的域名,注册时交纳首年费用,以后每年的同一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


  (二)199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后注册的域名,1997年7月1日交纳首年费用,以后每年的7月1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


  (三)自年检日和交费日始,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该域名的运行;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撤消该域名。


  第六章 联络方法


  第二十条 在二级域名EDU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联系。联络方法为:


  电子邮件:HOSTMASTER@NIC.EDU.CN


  主页:http://WWW.NIC.EDU.CN/RS/templetes/


  电话:(8610)62784049


  传真:(8610)62785933


  邮政地址:100084北京清华大学中央主楼224室


  在二级域名EDU之外的其他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与CNNIC联系。联络方法为:


  电子邮件:HOSTMASTER@CNNIC.NET.CN


  主页:http://WWW.CNNIC.NET.CN


  电话:(8610)62533515,(8610)62619750


  传真:(8610)62559892


  邮政地址:100080北京349信箱CNNIC收


  来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必须到CNNIC登记备案。备案时,可从CNNIC的WWW服务器上获取《国外注册域名备案表》(见附件二),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回CNNIC.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无特别声明的,其《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将由CNNIC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作为CNNIC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page]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在CN的二级域名下注册域名的外国企业或者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并且其主域名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


  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申请程序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一、确定申请注册的域名


  要求在CNNIC注册三级域名的申请人,应当首先查阅CNNIC的WWW服务器(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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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NIC.NET.CN),了解域名注册的有关规定,确定要申请注册的域名。域名的选取应当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查阅CNNIC的Whois服务器(WHOIS.CNNIC.NET.CN)或WWW服务器确定域名是否被他人注册或者在30日的暂时保留期内。


  二、域名注册申请表的索取


  域名注册申请人可通过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及来访等方式获得域名注册申请表。


  三、域名注册申请表的填写


  域名注册申请表应该采用钢笔正楷填写或打印填写,字迹务必工整、清楚。域名注册申请表各项内容的填写方法,见CNNIC的WWW服务器上的域名注册申请表填写说明。填写完后,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必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四、域名注册申请表的递交


  域名注册申请表的递交可以通过邮递,也可直接来CNNIC面交。递交时,应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所有材料。对通过电子邮件、WWW表格或传真递交申请的,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处理。


  五、域名注册申请的受理


  CNNIC收到用户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答复用户。用户在收到完成注册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域名的首年年度运行管理费。CNNIC在收到域名注册首年年度运行管理费后,向用户发放《域名注册证》。


  附: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条 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中文域名注册。


  第二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设立的WWW服务(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中文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申请人注册中文域名时,必须已经拥有了属于申请人自己的英文域名,申请人应当通过WWW等方式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文域名申请表的格式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中文域名负责。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申请人在填写、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保证所选定的中文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申请人必须保证其中文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注册中文域名不许买卖等行为;如违反,由CNNIC撤销该中文域名。暂定同一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最多可以注册50个中文域名;同一天只能注册5个中文域名,超出5个的中文域名申请无效。


  第五条 中文域名应当包含汉字,并可以含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各级中文域名之间用(。)连接,中文域名的长度不得超过25个汉字或字符。


  第六条 CNNIC对受理的申请,按照《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凡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定,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并通过WWW予以公布。


  CNNIC认为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意见书》的意见修正申请,重新向CNNIC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


  为避免因申请人收不到《审查意见书》而可能引起的纠纷,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5个工作日后,利用网络查看中文域名注册情况。


  第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中文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并且交回原《中文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将原《中文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予以开通运行。


  第八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的中文域名,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并交回原《中文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停止该中文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中文域名注册证》。


  第九条 在由于中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中文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CNNIC对注册中文域名施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制度,以保证中文域名系统的准确、规范及有效运行,有关年检日期的规定见第十三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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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年检时,中文域名注册人应当利用CNNIC的WWW联机填写并提交年检表。如果有问题,可用电子邮件联系。


  第十二条 年检时,对中文域名注册事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CNNIC建议中文域名注册人加以改正或者补充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 本着非盈利、有偿服务的原则,CNNIC对注册中文域名收取年度运行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另定。注册时交纳首年费用,CNNIC在收到首年费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中文域名注册证》,以后每年的同一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自年检日和交费日始,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中文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该中文域名的运行;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撤销该中文域名。


  第十四条 2000年7月18日前暂定为中文域名试验期,在此期间注册的中文域名暂不发放《中文域名注册证》并免收第一年的年度运行管理费。


  第十五条 CNNIC联络方法为:


  电子邮件:CNNIC-STAFF@CNNIC.NET.CN


  网站:http://WWW.CNNIC.NET.CN


  电话:(+8610)62619750


  传真:(+8610)62559892 62636115[page]


  邮政地址:100080北京349信箱6分箱CNNIC收


  来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申请人无特别声明的,其《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将由CNNIC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CNNIC向公众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中文域名的使用办法见《中文域名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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