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

更新时间:2014-07-0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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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复制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复制既包括以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如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抄写等(我们可以称为同形复制),也...

  复制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复制既包括以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如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抄写等(我们可以称为“同形复制”),也包括以与原件完全不同的形式再现作品的行为,如将工程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的工程模型或建造成工程(我们可以称为“异形复制”)。狭义的复制仅指“同形复制”。无论是“同形复制”还是“异形复制”,其作用都在于使人们可以欣赏到原作以外但又不丢失原作所载信息量的“作品”。

  所以复制的本质功能在于再现原作,能够再现原作的行为均为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作品上载以后,人们通过计算机欣赏作品所获得的信息量不会比欣赏原件获得的信息量少(美术作品可能例外,比如运笔、着色等不如欣赏原件感受真切,但这种信息量的减少,与人们欣赏同形复制件信息量减少的程度应该大致相同)。就数字化作品的上载而言,上载在ISP的计算机系统内产生了作品的备份,并通过计算机可以再现,因此上载是一种复制行为。

  同理,社会公众通过计算机终端上网浏览(不下载)网上作品,作品在终端机屏幕上为用户所欣赏,同样是一种再现,应属于“复制”,因为此时在计算机内存中产生了作品的复制件,尽管这只是临时复制;下载网上作品,以期通过计算机再现,在本地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产生了作品复制件并被固定下来,更是将作品制作成“备份”的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有人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复制

  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有区别,因为后者同时伴随了载体的“再现”,而前者不会产生载体的“再生”,关机后该信息不会“再现”。计算机及其存储设备共同构成网络作品的“载体”,如果将信息存在硬盘或其他存储设备中,虽然关机后该信息不会“再现”,但这与一本书只有在打开后方可获取其中作品的信息并无二致。网上浏览的确没有将信息固定于计算机终端的存储设备上,但可以视为终端与远程主机共用存储设备,只要公众愿意,可以再次上网欣赏该作品,因此临时的再现也不失为一种复制。

  由此可见,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必然涉及复制过程,网络传播权如果不是单指“传输权”,即数字化作品从一计算机传往另一计算机的权利的话,就必然包含复制权的内容。只是权利人在权利受损时,主张了网络传播权,就没有必要另行主张复制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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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后给他发24小时内有效的网盘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呢?并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
这种行为属于侵权是毫无疑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所以,通过网盘向他人传播盗版资源的行为属于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同时,在卖网盘资源之前需要将资源进行负责上传到网盘,这种行为还侵害了作品复制权。
律师解答动态
吴越律师
吴越律师
4分钟前
如果成为产权房,产权人对外负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是可能被法院查封的,需要具体分析。
你好,提供案情材料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提供法律服务。
王强律师
王强律师
10分钟前
要看合同内容,实际履行、是否涉及到相关审批等确定。
刘朋印律师
刘朋印律师
19分钟前
你好,可以讲一下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您的诉求
刘朋印律师
刘朋印律师
2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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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律师
何江律师
22分钟前
晚上好,这个贷款平台的名字叫什么呢?现在要求你预存12000块钱。那么你申请的这笔贷款本金肯定也比较
潘为律师
潘为律师
29分钟前
可以与对方先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潘为律师
潘为律师
30分钟前
可以与对方先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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