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最初始于1980年的美国,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版权法中,增加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内容。而在198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专家讨论会上,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意见取得压倒的优势。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也出现了不足之处。
一、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的理由和优势
以版权保护软件客观上是大多数国家的需要。版权保护的理由和优点主要有:
1、符合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计算机软件与文字作品、艺术作品等原有版权法保护对象确有相似之处。软件中的文档部分即程序说明书、程序支付材料,本就是可享有版权的文字或绘图作品,以符号或其他形式表达的程序,也未尝不可看作是以“特殊文字”构成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易复制性,使计算机软件容易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侵犯软件权利的方式主要是复制、抄袭等,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合理的。
2、得到保护的程序较便捷。
版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另外,版权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较宽,保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满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保护。
3、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从区域保护的角度上看,大多数建立起软件产业的国家都早已颁布和实施版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体系之中。从国际保护的层次上看,大多数已有版权立法的国家,均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这样建立计算机软件国内的版权法保护的同时便也上升至国际保护的层次,这样符合美国等软件输出大国的利益,美国等大力推进和支持别国以版权法保护软件。
4、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发展。
版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有利于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促进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的缺陷
但至今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一些国家甚至用专门法保护软件,即使是已经以版权法保护软件的国家,反对的力量依然强大。对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否最为科学的怀疑普遍存在。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版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中体现的具体内容,这样很难保证一公司的软件被另一公司所解剖,对其内部构造及设计思想等加以“复制”,并以另一种语言或其他形式表达出来,而不涉及版权法中的形式复制从而侵权。
第二,以版权保护软件作品将赋予软件公司更多的权利,软件公司会将软件不断的升级,这个升级过程与初始创作相比难度一般小得多,并将其另行包装从而就思想内核大致相同却可以为不同的产品重复不断的出售给消费者,获得非对等的利益。
第三,版权法保护方式不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具备“新颖性”,也就意味着在先存在的相同作品,并不妨碍在后出现者的版权,这就意味着相似或相同的软件作品可能同时出现多个版权,再进一步,在先版权人的利益存在潜在的威胁。
第四,版权保护中的计算机软件被视为同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作品,当然计算机软基与文学艺术作品有相类似或完全相同的复制形式。然而对于文学艺术作品,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仅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一份享有版权的文字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复制一份,都意味着软件非法扩散的危险增加一倍,此外,在现今网络技术发达的社会,即使软件使用人根本不复制他人的程序,也完全可以使用它,这更是版权法“有法却无权”调整的。所以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尤其局限所在。
三、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我国国内软件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国外版权所有人也对中国市场望而却步,严重制约了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我们应认真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吸取相应的实践性操作方法。
首先,在技术方面应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和判案的宝贵经验一方面,立足于国内具体情况,对国外版权法思想坚持“有所用,有所不用”,有选择的将国外的版权法原理纳入我国的版权法体系,以完善充实中国的自己的版权学说,为解决有关实际的软件版权问题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司法审判者也应借鉴国外软件案件判例中的判案原则和相关的较为成熟的,专门适用于软件案件的判定方法,使得我国的软件案件的判决进一步科学化、技术化。
其次,在保护软件作者的合法权益时应兼顾效率和公平软件版权人缩少其软件的使用范围,将大量精力用于研究加密技术,这制约了中国软件业的发展,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应增强对软件版权的保护,以使软件作者可以开发出更好的软件,使国外的版权所有人放心的让其软件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中国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出于对社会整体效率和公平的考虑,版权法在适当保护软件版权所有人的前提下,应该使得公众能够以适合的方式获得软件,以提高社会的整体软件技术水平。
最后,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行政、民间监督等版权保护方法我国当前在实践中国家版权局对版权人要求的程序过于烦琐,使版权人无法在很短的时间内制止版权侵权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加速版权侵权案件的调查过程,简化程序,在必要时发布特定行政命令或由版权人向法院申请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使得版权人的损失得到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国家版权局应和法院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联合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权益,在制止版权侵权行为的同时,又让版权所有人获得相应的赔偿。版权所有人应组建广泛的反盗版联盟,和有关国家的民间组织一起成立国际间的版权保护组织。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盗版行为,协同国家版权局、各地法院处理版权侵权案件,从而使软件作者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