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四)

更新时间:2010-04-06 15: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一、统计机构的设置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是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统计任务最为重要的两支力量。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完成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任务的综合职能机构,其统计任务既包括国家、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统计任务。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第二节 统计人员

  二、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标准和要求在各个职业领域的体现并具体化,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工作中行为规范的核心要求。统计职业道德是统计工作领域中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要求。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忠诚统计是统计人员做到求真务实、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基础,乐于奉献是统计人员践行对统计事业忠诚的内在要求。忠诚统计、乐于奉献要求统计人员必须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热爱统计工作,献身统计事业,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求实精神。其次,还要求统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不图名利、无私奉献的道德品质,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关系,安心统计工作,克服任务繁重、条件艰苦、生活清贫等困难,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把提高数据质量,搞好统计服务作为自己的天职,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自己的贡献。

  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对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各级统计人员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作为职业责任的最基本要求,自觉抵制各种以权扰数、以数谋私的不正之风,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认真把好数字质量关,报实数,讲实情,办实事,求实效,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随波逐流,不看眼色行事。这就需要统计人员有心底无私的职业良心,有无私无畏的职业作风,有严谨求实的职业态度。如果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夹杂着个人私心杂念,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去迎合某些人的私欲需求,那么,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就在所难免,也就背离了实事求是、不出假数这一最基本的统计职业道德规范。[page]

  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是依法行政在统计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也是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必须具有的基本理念。统计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坚持依法统计,正确行使职权,严格履行统计工作义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要增强遵守统计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把统计职业道德渗透到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融于统计工作的全过程。第三,要严格保守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别是在市场竞争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的情况下,统计人员只有严格遵守统计法,养成遵纪守法、严守秘密的良好职业道德,才能使被调查者有安全感,才能赢得被调查者的信任与支持,才能保障统计调查的顺利实施和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公正透明是追求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普遍要求,也是统计工作规范运作的客观保证。公正透明要求我们的统计活动要规范公正,统计目的、统计方法、统计制度、统计标准,以及统计工作的全过程该公开的要公开,把统计活动变成一个“阳光工程”,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我国已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行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即GDDS),被称为“统计入世”,公正透明也是我国统计工作实现国际化的要求。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统计工作只有在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服务中才能显示其价值和重要性,否则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统计人员只有不断强化服务社会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在服务的实效、质量、内容和形式上多下功夫,不断创新,为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全面、方便”的服务,才能全面履行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因此,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理应成为统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统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与所执行统计任务的需要相适应。一般说来,统计人员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根据各自工作性质的不同,主要涉及统计、经济、计算机、法律、外语等方面。每个统计人员都应该努力成为自己专业的专家。

  三、统计人员的职权

  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的职权,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page]

  统计调查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推诿,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报告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统计监督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作出这样的规定,实质上就是要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扰,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统计调查,提出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如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具有这种独立的职权,即使其他方面都有相当优越的条件,也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考虑到在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非法干涉统计工作,干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三权”,甚至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到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这里所指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是《统计法》第三条规定的,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公民个人。如实提供资料,是指具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送。

  (三)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这是指统计人员有权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经检查,对不正确的统计资料,可要求提供该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改正。

  (四)统计人员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法》赋予统计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其更好地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统计人员作为调查活动的实施者,较之一般公众更有机会和条件发现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他们对统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权,对于遏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尽快处理统计违法案件,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具有积极意义。目前,从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情况看,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来源于揭发和检举信件,其中大部分案件的检举揭发者是统计人员。[page]

  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这一方面是为了使统计人员具备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保证统计工作质量,特别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使统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现代化的需要。

  四、统计人员的职责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是失职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人员主要有以下职责:

  第一,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第二,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

  199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提出“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随后,国家统计局印发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对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据此,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200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作出修订,以国家统计局10号令予以发布。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

  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page]

  所谓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是指除承担一次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之外的统计任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承担的是一次性的政府统计调查任务,则无需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需要指出的是,统计从业资格与统计专业职务是不同的。统计专业职务是衡量统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一种资质证明。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高级统计师为高级专业职务,统计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统计师和统计员为初级专业职务。统计专业职务实行考试、评审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即先经过考试、评审,获得统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然后再由行政首长聘任(任命),履行相应的统计工作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目前,我国已建立起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三级统计专业职务考试制度和高级统计师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案例分析)

  统计从业资格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正确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一)申请。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相对方的申请,是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前提和条件,相对方不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授予其统计从业资格。根据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考试的时间是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page]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是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三是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是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具备相应规定学历的免试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述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二)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可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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