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0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那么,食品召回有哪些主体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一、食品强制召回的主体
食品召回的主体有三类: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和有关行政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那么,这三者在食品召回过程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呢?首先是食品生产者,他应该主动召回,具体来说分五步实施:第一,立即停止生产;第二,召集返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第三,通知相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四,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处理:经过补救就可以达到安全标准的,就采取补救措施;不能补救的,就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第五,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简单地说就是:停止生产,召回,通知,处理,报告。其次是食品经营者,他也负主动召回的责任,具体来说分两步实施:第一,停止经营;第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最后是行政机关,也就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他们有责令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任。行政机关并不直接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是在生产者和经营者本应当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这时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采取措施,否则将承担有关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事后补救制度,目的在于及时阻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市场上销售,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使损失降到最小。生产经营者和行政机关都在食品召回制度中负担重要责任:生产经营者要有所担当,知错能改,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行政机关也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行动,避免消费者遭受更大损失。
二、食品强制召回的范围
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强制召回的主体有哪些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综上食品强制召回的主体有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和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