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须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更新时间:2011-04-1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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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外国投资者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2.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1)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
1.外国投资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2.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改组申请和
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
(2)被并购境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
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
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
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上述报送文件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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