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家作为国际条约的主体,既然参加了国际条约,就有遵守的义务,因而当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同时,应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但是,国家在参加某项条约时可以对其个别条款声明保留,所谓保留是指一国在加入多边条约时,为了排除或改变该条约某项条款对本国的法律而做的正式声明,该条款即对该国不发生效力。因此,当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则不能适用。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准则的规则。它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习惯法。只有在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无规定的情况,才可考虑适用国际惯例的规范。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上述适用顺序,同时在《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器法》等单行法中也做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