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1-18 17: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方便企业办事,自2006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将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登记管辖权至企业住所地所属工商分局登记。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6年10月1日起,企业经营范围中仅含“批发”内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方便企业办事,自2006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将下放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登记管辖权至企业住所地所属工商分局登记。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6年10月1日起,企业
经营范围中仅含“批发”内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各分局登记。
2、已在市局注册登记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市局统一将企业档案移交各分局。自2006年10月1日起,上述企业向住所地所属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3、已办理企业名称查询但尚未注册登记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2006年10月1日起直接向住所地所属分局申请注册登记。
4、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仍由市局登记:
(1)经营范围中含有“零售”内容的;
(2)商务部审批;
(3)以直销、邮购、网上销售、
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特殊方式经营;
(4)从事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
农业生产资料等特殊商品销售的企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涉外法律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