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注册机构进行查询的名称,以确认名称是可用的。海外公司名称可以用英文或中文和英文,但公司拟使用公司名称的公司不能注册和公司名称已被重复。
2、在确定公司名称后可使用名称后,签署委托书、协议书并支付代理公司注册的海外公司服务费用。
3、在成功支付代理服务费后,国外公司开始准备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和以下文件:委任海外公司的第一名董事、海外公司董事的通知、股东和董事会的记录等。
4、由该机构拟支付的第一年政府牌照费提交给注册地的外国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章程,并在相关文件的审查注册,一般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发布境外公司注册证书。
5、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明,由境外公司代理人领取证书。
外国公司注册流程如下: 1、核名需要提供投资方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的复印件; 2、商委备案 (1)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 (4)承诺书; (5)外方股东主体资格证明,需做公证认证; (6)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 3、工商局 (1)设立申请书; (2)章程; (3)外方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4)名称核准通知书; (5)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6)指定委托书; (7)补充信息登记表; (8)地址证明材料(产权人为公司的需要上传地址,并提供公司的执照); (9)所有外文文件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4、刻章 5、出境管理局备案 6、地税报到 7、银行开户 8、国税报到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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