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通执行不可取。有些人把变通执行归结为东方智慧。他们认为西方人执行刻板,中国人思维灵活,变通执行是东方人的专利。殊不知,在我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直是作为贬义词使用,而言出必行、一丝不苟则一直为我们民族所推崇。事实上近代中国落后的原因,我们缺乏的正是那种德国老太太分区划格、一板一眼寻找针的严谨精神。因此,变通执行不是什么东方智慧,而是一些人的自作聪明和自我安慰。有些人把变通执行理解为解放思想。他们认为制度出台后,如何执行可以多种多样,正面执行不了,就反着来,只要达到目的就行。比如:一个错误行为不能正常给予惩罚,就可以变通一下,采取不奖、不评优评先的办法变通处理,完全没有考虑错误行为造成的实质危害和应承担的责任,这样的变通也就成了默许错误。而这种遇到困难绕道走的做法却常常被人冠以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的帽子。殊不知,我们讲的解放思想是指在体制机制上的改革和创新,而不是鼓励在执行上“打擦边球”、“掺水”。因此,变通执行不是解放思想,如果变通属于解放思想,那“四菜一汤”就会成为熊掌、猴脑、驼峰、燕窝和鲍鱼汤,危害更甚。有些人把变通执行看成是终南捷径。他们认为执行只要一变通,就可以减少阻力,是新制度推行的灵丹妙药。但是,他们忽略了想走捷径的人多,且一条捷径出现之后还会有更捷的径。比如我们提出要“像保护生命一样地保护耕地!”,实际上从近年的发展情况看,这个政策几经变通后,不仅是耕地,连老百姓的房子都保不了了。当变通成为常态,执行就无从把握,我们最初的执行也就会由偏离1度发展到偏离90度,甚至180度。
变通执行不可行。制度废弛往往源于变通。很多制度执行不下去的原因就是考虑了主观原因,又顾及客观原因;照顾了历史因素,又要参考现实问题,结果执行为环境所左右,变通也就冠冕堂皇。但是变通只要有第一次,就肯定会有第二次和更多次数、更多种类,制度在这一次次变通中不断降低约束力和严肃性,变得富有“弹性”和可以随意操作,失去了本来意义而变得可有可无。腐败滋生很多因为变通。本来官员是不能接受一些宴请,但是可以变通为亲朋好友之间的聚会;不能接受红包礼金,但是可以变通为拿点烟酒、纪念品;不能包二奶、三奶,但是可以变通为因发妻素质低、家庭不和而导致的正常男女需求。在这些看似合理的变通中,贪欲在不断增长,腐败更难遏制,行贿受贿立案标准就是调到5万也嫌低了。公信缺失大都因为变通。应当看到国家的政策制度一出台,很多地方、部门都会组织专门人马进行深入研究,寻找对自己有利的片言只语,然后想出所谓的“金点子”来变通,将有限的权力变通到无穷大,将于自己不利的条款往有利的方向去引申和变通解释。结果信访条例在一些地方变通成了禁止上访的条例;禁烟令在一些部门变通成了发奖金的依据。“官字两张口”,如此执行如何能让人心服?
须防变通执行。决策要慎重。决策必须公允,听证不可走过场,群众代表要有充分的发言权,并能参与决策;出台制度要让职能部门权责一致,不能仅从一个部门的需要和角度去考虑全局性的问题,不可通篇都是某部门的权利和群众的义务。决策必须科学,在制度政策出台之前要多论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既要看时机成不成熟,又要考虑如何执行、靠谁执行,还要考虑执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不可盲目乐观地把文件一下了事,而给执行留下很大的变通空间。执行要透明。群众是执行的载体,制度执行不能撇开群众和将群众“蒙在鼓里”、让群众“不明真相”。在执行之前要重视公开,要向公众公布执行的目的、原则、程度和步骤,让公众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和途径。在执行过程中要让公众成为参与者,而不仅仅是被执行的一方,只有不搞“暗箱操作”才能避免“灰色交易”和执行走样。在执行后要向公众公示执行结果,让公众相信制度的实效,从而支持正确地执行,让执行在群众“雪亮的眼睛”下无法变通。监督要到位。态度必须明朗,要坚持对变通执行的否定态度,不可模棱两可和姑息懈怠,对出现的变通执行要认真查找原因,责令整改,及时纠正错误倾向,并举一反三,防范于未然。环境必须优化,要畅通信息综合反馈渠道,支持群众提出意见建议,营造敢讲真话、能讲实话的良好氛围。机制必须完善,要整合好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力量,对执行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密切掌握动向,使执行无处可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