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在对有关商贸企业的审计中,发现两个耐人寻味的经济案件。
案件一,1994年6月份,中国外运某公司委托湖南某公司代理进口一批钢材,总价款人民币2380万元。湖南公司担心外运公司不能如期付清货款,要求外运公司提供担保人;此时,与外运公司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往来的A公司经理却挺身而出,不经研究擅自为其出具了《不可撤销付款担保书》,如果外运公司不能按期付清货款,承诺“其差额部分由我公司在到期后8日内对你公司无条件全额承付”。而外运公司在货物转手销售后,除了支付对方湖南公司960万元外,其余1420万元拒不付还。外运某公司关闭,负责人出走在外。于是湖南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A公司由于出具了担保书而成了被告,应负连带经济责任。
案件二,1993年2月份,B公司与广东某工贸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B公司向工贸公司提供90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钢材,汇票开出后30天内对方应返还本金并付给5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协议签订后,B公司不是把款项交给工贸公司,而是派人把汇票送到北京交给某信息中心。该信息中心收到汇票之后,既没有提供钢材,也拒不返还款项,一瞬间,B公司的900万元巨款就这样被骗走了。
上述两个案件。既发人深思,又耐人寻味。
其一,导致该两个案件的发生,其启始者均是企业的第一把手,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利用手中权力,随心所欲,独断专行。外运某公司原是地方某行政机关自办的经济实体,早在1992年国家已明令规定必须清理撤销,其与A公司一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无经济往来关系,A公司经理之所以乐于挺身而出,为其出具巨额经济担保,这其中之奥妙还是利益的驱动。
而B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900万元的《贷款协议》,其本身就是非法的、无效的经济合同,月利率高达55.5%,这是罕见的高利贷行为!一个企业经理,何来权力签订这样的经济合同?更离奇的是对方的“法人代表”只签名而不盖公章,这样的合同B公司经理也认可了!并指定财务部一位临工把汇票送去北京,划拨如此巨额款项,在公司内部也只有少数人知道,事前既不研究,又不作决策论证。可见,企业领导人权大于法,独断专行是导致失策的主要根源。
其二,上述案件表明,由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官僚作风严重,企业制约机制松懈,管理混乱,其决策运行已经偏离了正常轨道,这就势必导致经济严重失误了。例如,A公司经理平时是把公章锁在自己抽屉里或者随身携带的;平时公司有大的经济决策或资金调度,均由经理一个人说了算,其他人员是无权过问的。他从1994年6月29日为别人出具担保书到1995年3月10日案发,这件事在企业内部连第二把手都不知道,直至3月22日人民法院传票送达企业,事情才告败露。而B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900万元贷款协议,兜揽这笔贷款生意的人,竟是对方“法人代表”的胞姐__自家姐弟分别代表甲乙双方商谈900万元贷款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