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代以来,随着民诉法的公法化,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愈来愈呈现出公法性特征。作为执行程序中重要变价方式的强制拍卖,其性质究竟系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还是公法上的处分行为,直接影响到对强制拍卖效力的界定。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力与拍卖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对强制拍卖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冲突,以及拍卖程序所涵摄的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私人利益之间冲突的分析,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构筑强制拍卖的理论基础,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 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拍卖;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一、强制拍卖性质和效力的论争
在传统民法上,拍卖-无论任意拍卖(或私力拍卖)抑或强制拍卖,均被视为采取竞争性缔约程序而为的特种买卖,适用民法(合同法)上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 比如,强制拍卖亦遵循要约和承诺的缔约程序,买受人有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买受人继受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并承受拍卖物上的负担,等等。在20世纪初叶的德国法上,以及近代以来受法国民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强制执行程序,有相当广泛的活动范围,债权人的意思是推动执行活动进行的动力源泉;此种意义的民事执行,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