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可不可以为买家代拍

更新时间:2015-03-03 19: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知道现在拍卖已经成为了不少人的一些平常事情,那么是有很多时候买家未必有时间到现场金i型你改拍卖活动的竞拍,那么是否就可以找拍卖公司进行代拍的呢?这样的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要求的呢?常去拍场...

  我们知道现在拍卖已经成为了不少人的一些平常事情,那么是有很多时候买家未必有时间到现场金i型你改拍卖活动的竞拍,那么是否就可以找拍卖公司进行代拍的呢?这样的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要求的呢?

  常去拍场的人对“委托竞买席”这个词并不陌生,这是拍卖公司为无法到场或不愿在拍场抛头露面的买家特设的专区。虽然拍卖公司代竞买人现场竞投是大家公认的国际惯例,但这一“惯例”近年来还是引来不少争议。不久前,上海便出现了部分工商管理部门不允许拍卖行在拍卖会上设置委托竞买席的事情,认为此举违反了《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能导致拍卖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影响拍卖的公平、公正。该消息一经披露便引起了拍卖行业以及法律界人士的一片热议。

  说法一:委托竞买不可或缺

  为客户进行委托竞买,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拍卖公司一项不可或缺的服务。有的买家并不愿意抛头露面,不希望大家知道是谁最终中标;而有的买家可能身处地球的另一端,一本书籍、一版邮票也谈不上价值连城,实在没有为之专门跑一趟亲身赴拍的必要,而他们通常都会选择那些值得信赖的拍卖公司为他们代买。因此常去拍场和关注拍卖的人一定不会对“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电话买家”感到陌生。

  不论买家的委托竞买是交给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是第三方机构,委托竞买是一门“技术活”,需要熟知拍卖业和拍卖流程的人才能坐在委托席上,不是什么人都做得来的。因为一旦出现漏标的情况就很难向客户交代,甚至会导致拍卖公司失去买家的信赖,诸如苏富比、佳士得这样的国际巨头对委托席亦不敢小视,很多拍卖记录都是在委托席上诞生的,因而他们都会派出精兵强将来完成委托拍卖的任务,这足以证明委托竞买对于拍卖行业的重要性。

  当然,也不能否认有拍卖公司借委托拍卖之名进行违法活动。比如一些拍卖公司会利用委托席抬高拍卖价,与一些委托方设局,让买家入套等等,但这些都是局部现象,不能代表整个拍卖业,何况真的取消了委托竞买席就能杜绝这些违规现象的发生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种违规做法与“代理人”坐在哪里并无关系,往往坐在下面会更加肆无忌惮。至于将竞买委托交给第三方机构来做,谁又能保证第三方不暗箱操作?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做的应当是加强对委托竞买的监管,让不法行为在这里无处藏身,而不是一禁了之。

  说法二: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拍卖企业或者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他人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参与本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的竞买行为,不在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范围内。所以“委托竞买席”问题不是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范的问题。

  一般买卖中,买方只需要向卖方做要约表示即可,不需要同时向卖方以外的第三人做要约表示。而在拍卖中,每一个竞买人除了向拍卖人做出“应价”(要约)表示外,还必须将自己的“应价”传达给其他参加拍卖会的所有竞买人才行。这就是拍卖中竞买人要约的最大特征。未到场的竞买人在拍卖前事实上已经通过《竞买服务合同》作出自己的“应价”表示。在拍卖中,未到场的竞买人必须将其要约在拍卖会上适时地传达给其他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其要约行为才有效。这正是未到场的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为举牌”要完成的内容,即将其“应价”在拍卖会现场传达给其他竞买人。因此,在委托竞投中,拍卖人“代为举牌”的行为本质上只是一种代为向其他竞买人送达要约的行为,而不是代为要约的行为。

  商务部于2005年出台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因此,关于拍卖企业能否设立委托竞买席已经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至于拍卖企业如何完善委托竞买席,防止借委托竞买席之名行违法之实,那应该是个技术问题,比如利用网络技术替代人工电话,采取对电话录音、对拍卖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等。但是无论如何,为了行政管理方便,对委托竞买席一禁了之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说法三:禁止了就能杜绝违法?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监管部门第一次对拍卖公司设立委托竞买席提出异议。类似的情况在多年以前曾经出现过,当时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拍卖公司胜诉而告终。监管部门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反映出他们对拍卖行业的认识不足。拍卖公司设立委托竞买席是为不能到场的客户代为竞买,这是拍卖行业的一个惯例,也是拍卖企业对于客户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是有着200多年历史的西方拍卖行业,还是历史不长但发展迅速的我国拍卖业都在依照此惯例对客户提供服务。如果监管部门认为此种行为涉嫌违法,那么全国、全世界每天都有相当数量的拍卖会在“违法”,但是很少有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那监管部门应当作何解释?是否可以认为这是监管部门的失职和不作为呢?

  可以想见,监管部门发布此禁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体现拍卖的公平、公正,杜绝这当中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我们也看到,有一些不规范的拍卖企业确实会利用“委托竞买”做一些不可告人的勾当,从中牟取不法利益,但是委托竞买与违法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退一步说,即便真的禁止拍卖公司设立委托竞买席,就真的能彻底消除上述违法行为吗?实际上,规范的、有公信力的拍卖行大多都会对委托竞买进行全程录像、录音,监管手段不敢说没有漏洞,但至少能够处在聚光灯之下,供有关部门监督。如若取消委托竞买,表面上看来可以标本兼治般地杜绝违法行为,实则会令其彻底遁入“地下”,完全逃避掉监管。难道监管部门有能力追查每一个举牌的竞买人都与拍卖公司没有任何的瓜葛吗?

  行规也好惯例也罢,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无可厚非,但如果认为其涉嫌违法,就应当坐下来与业内及法律人士好好谈一谈,而不是今天罚款,明天下禁令,这样的环境恐怕不利于拍卖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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