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2-16 10: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国税发[1999]40号;1999年3月11日)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
(国税发[1999]40号;1999年3月11日)
据了解,由于
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
增值税还是征收
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
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来源:)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