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规则

更新时间:2011-02-1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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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无锡金鼎来拍卖有限公司本着拍卖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为规范本公司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证拍卖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规则。第二条:有关的名词解释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无锡金鼎来拍卖有限公司本着拍卖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为规范本公司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证拍卖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规则。
第二条:有关的名词解释如下:
 1、 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及依法享有完全处分权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3、 拍卖标的现状:包括拍卖标的的品名、型号、规格、外在和内部质量及瑕疵说明;
 4、 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5、 拍卖人:本规则所指的拍卖人为武汉市天元拍卖有限公司;
 6、 竞买申请人:指向拍卖公司办理申请参加竞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7、 竞买人:业经本公司认可并发给竞买证的竞买申请人;
 8、 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9、 保留价:标的委托人所定的最低成交价;
 10、起拍价:拍卖师对标的的起叫价;
 11、拍卖成交:是指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成交。

第二章 委托与受理
第三条:委托人要求本公司拍卖其委托拍卖标的时,应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人由其代理人为其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另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应拥有所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完全处分权,并向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文件及向拍卖人说明拍卖的标的来源和瑕疵。委托人不得在本公司组的拍卖活动中竞买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四条:拍卖过程中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包括鉴定、检测、评估、运输、保管、仓储、保险、公证及拍卖佣金等有关费用。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保留价。
第五条: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按国家有关法规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财产物品,在拍卖前,拍卖人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委托人应与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拍卖费用、佣金率、违约责任等委托拍卖事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章 拍卖公告与竞买申请
第八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 拍卖的时间地点;
 2、 拍卖标的;
 3、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和地点;
 4、 竞买的资格;
 5、 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6、 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十条:竞买人是公民的,应向拍卖人提交身份证明;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与拍卖标的相适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经拍卖人审查确认后发给竞买证,号牌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竞买人查验拍卖标的现状,阅读拍卖须知,拍卖规则和有关拍卖资料后在《竞买资格证》、《竞买须知》上签字认可。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领取竞买号牌并参加竞买。
第十二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与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与竞买。
第十三条: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需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无授权委托书的,则视代理人为竞买人。

第四章 拍卖与成交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由拍卖师全权处理。
第十六条:拍卖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第一次拍卖不能成交的,可重新与委托方确定保留价再次拍卖或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七条:本公司作为卖方(委托人)和买方(竞买人)的中介,有义务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买方或卖方的任何违约行为不负担保责任,如有争议,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提高或降低起拍价,拒绝不按规定应价的竞投价,有权决定撤消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拍卖标的,以及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第十九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必要时可摄像存档案。
二十:拍卖按以下方式进行:
 1、 增价拍卖即英格兰式拍卖
 2、 减价拍卖即荷兰式拍卖
 3、 无保留价拍卖
 4、 密封投标拍卖
 5、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竞价原则的其他形式。
二十一: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二十二: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并按规定时间办理清算交付手续及提取拍卖标的。

第五章 拍卖的宗旨与终止
二十三:拍卖成交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中止拍卖:
 1、 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存在争议;
 2、 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拍卖活动暂时难以继续进行;
 3、 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拍卖人暂缓进行拍卖;
 4、 其他依法可以中止拍卖的情形。
二十四:拍卖成交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可终止;
 1、 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所有权或处分权;
 2、 因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致使拍卖已无法进行;
 3、 由于外力的原因使拍卖无法进行的;
 4、 因拍卖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司法、行政部门勒令停止;
 5、 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撤销委托并及时书面通知拍卖人;
 6、 其他依法可终止拍卖的情形。

第六章 清算与交付
二十五: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定书》后,当场缴付不低于总价10%——20%定金,余款在约定时间内付清。
二十六:买受人应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及提货证明到拍卖人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领取拍卖标的。
二十七:买受人有权重新查验拍卖标的物。
二十八:拍卖人收到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按《委托拍卖合同》的规定应从拍卖成交标的款中扣除应当支付拍卖人有关费用,并通过银行帐户将余款一次性全部付给委托人。[page]

第七章 违约责任
二十九:依照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的条款,以及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条款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三十:拍卖过程所需费用以及佣金的收取参照拍卖法第56条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一: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组织的所有拍卖活动。
三十二:本规则解释权属无锡市金鼎来拍卖有限公司。本公司有权处理本规则以外特殊问题未尽事宜。
三十三:本规则自二零零五年11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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