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上海市拍卖行业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为此,请参加本公司(下称拍卖人)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所执行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条例和上海市拍卖行业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委托人、
竞买人、买受人,为此,请参加本公司(下称拍卖人)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所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发生争议,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条例为准。
第四条:拍卖人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必须向拍卖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同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条:委托人必须向拍卖人及竞买人保证对委托拍卖的拍卖品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
处分权,并保证在该拍卖品上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委托人必须对从委托拍卖人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有关拍卖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第六条:拍卖品设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有底价拍卖由委托人与拍卖人共同商议,并书面确定,底价的币种为人民币。底价确定后,拍卖委托人如需更改,须先征得拍卖人认可,拍卖人不应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出售;无底价拍卖即不设底价(一元起拍),委托人不得对成交价有任何异议。
第七条:除拍卖人与委托人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品成交价格5%的佣金及相关费用,未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应支付给拍卖人底价3%的受理费,委托人不得有限制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八条:经拍卖人同意,委托人方可在预展前撤回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拍卖人已刊登拍卖消息或已印制拍品目录,则应付该拍卖品底价3%的款项并支付其它费用。
第九条:当买受人已向拍卖人支付该拍卖品的全部款项并且不存在与本公司有任何纠纷,则拍卖人须在拍卖品成交之日起35日内扣除委托协议书中的各项费用,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条:约定的买受人付款期限内,拍卖人仍未收到买受人全部款项,经协商,付款期将顺延至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款项的7日之内。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承担向国家交纳各类税款的义务;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品的移交、过户工作。
第十二条:每位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以单位、公司名义参加的,另须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经工商局盖章认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到本行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十三条:了解、察看原作品、物品是竞买人的权力,请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欲竞买的拍卖品作鉴定或聘请专家帮助鉴定,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拍品之一切现状(包括缺陷)。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品后,应当场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支付全部金额款项后即取得该拍品的所有权,方可领取该拍卖品。或当场支付不低于成交价30%的定金并在拍卖之日起15日内(物资类拍品为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方可领取拍卖品。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成交额5%支付给本行做为拍卖佣金,除房产外的拍卖品,拍卖人还将代扣代缴相应的
增值税金。
第十六条:所有款项以拍卖人指定的货币人民币支付。拍卖结束后拍卖人以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如两人或两人以上以相同竞买价竞买,则最先与拍卖人签订委托竞买协议者为成功竞买者。
第十八条:委托拍卖人竞买者,应在拍卖之日前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竞买协议,且将竞买拍卖品最高估价的30%款项作为保证金,并于拍卖之日前3日内缴至本公司。并在竞买成功后7日内付清全款。
十九条:拍卖人有权自行决定,某拍卖品是否适于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
第二十条:拍卖人做为竞买人(买受人)和委托人的代理方,愿热诚周到地为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但对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各方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拍卖人有权撤消或分拆、组合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有权出版或发表图录,文告和拍卖说明书,并在拍卖之日前对拍卖品进行展示(不少于2天)。本公司对拍卖品所发表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不表示拍卖人的任何担保。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有权决定底价。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有义务为委托人、买受人双方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人的规章条例。维护委托人、买受人双方和本行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五条:对买受人不按约定付款或久不领取已购物品(指超过约定的付款、领货期限)。拍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有权以下列形式解决处理:
1、 通过诉讼控告买受人违约而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2、 撤消拍卖人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任何其它拍卖品,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直至买受人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
3、 有权以公众传播媒介的形式公开点名遣责违约者的行为。
4、 将拍卖品以公开拍卖方式再次出售,并要求违约者承担第一次拍卖成交价10%的佣金,同时承担第一次拍卖与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之间的差价。
5、 拍卖人有权利要求买受人支付因逾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其计算方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归拍卖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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