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参加海南国盟物资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同时对自己所执行本规则的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参加海南国盟物资拍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同时对自己所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一节 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五条 竞买人是指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单位参加竞买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或法人
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代理人身份证、资金证明等(标的物有特殊要求的须提供相关方面许可证);个人竞买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等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资金证明与相关材料。上述证照齐全并如实填写竞买登记单、交付竞买资格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的,才视为正式竞买人。竞买登记不得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竞买人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的代理人须凭竞买人的委托代理函及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到本公司办理代为竞买登记手续,否则被视为代理人本人。
第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展示其间必须认真查验各类标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新旧程度、瑕疵情况及一切相关手续,对拍卖标的进行了解、查看、鉴定。查看拍卖标的时,请记准拍卖序号,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接受拍卖标的一切现状,并对自己竞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凡未查看拍卖标的实物者不许参与竞买。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责任自负。
第九条 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拍卖活动中所确认是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原应价即丧失效力。一经落槌,成交行为即告成立,买受人、拍卖人、委托人,均不得反悔,各方均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部价款和佣金后,即可获得该拍品所有权并领取拍品。拍卖后未成交者,竞买人凭竞买登记单据和竞买号牌,领回保证金。
第十一条 特定买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拍卖标的指定特定买受人的,必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参与竞买。
第二节 委托竞买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但对代为竞买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疏忽或无法代为竞买,本公司及其职员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拍卖品目录是对拍卖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年代、说明、真实性归属、来源和拍卖品起拍价等方面提供的说明文字或图片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 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品所做的介绍、描述及评价亦属参考意见,亦不表示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
第十四条 根据拍卖标的等情况不同,每次拍卖会中本公司公布的《拍卖竞买须知》、《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节 佣 金
第十五条 买受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向本公司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委托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委托人、买受人也可以与本公司约定佣金比例。
第四节 付款及领取拍卖品
第十六条 买受人一经成功竞得拍卖品,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及成交合同书,买受人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品(搬运费自付)。如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应当场交付不少于成交价30%的定金,其余款项从拍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未付清全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征得委托人同意,对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再行拍卖价款低于原价款的,原买受人应补足前次拍卖价款的差额,定金及佣金不退还买受人。
第十七条 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中国银行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的相关汇率折算,在兑换货币中所发生的各种手续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 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和佣金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拍卖品售出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或拍卖人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
第十九条 买受人未能在7个工作日内领取拍卖品,因过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所购买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委托人或者本公司保管,对因疏忽或其它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买受人取得拍卖标的后,需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税费自理,本公司负责提供委托人交付的相关资料及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竞得之日起逾期2个月不领取拍卖品,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款并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直至买受人履行规则规定的义务。扣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
(三)撤消向同一买受人拍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交易;
(四)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拍卖品时,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前期拍卖价款应由买受人支付;
(五)将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费用由买受人支付;当购买价款及搬运、储存等其他一切应计费用如数支付后,买受人方可取回拍卖品;
(六)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及与本公司联营公司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财产行使置留权。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无权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本公司赔偿在拍卖后所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一节 本公司的决定权[page]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项具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
(二)拍卖品目(图)录、网页信息及新闻媒体中对拍卖品作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出具评估、鉴定报告书,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四)委托人应支付其拍卖品在目(图)录中插图的费用、广告费用及其他应支付费用,本公司有权决定其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品及修订保留价:
(一)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三)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二节 保证及赔偿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品时,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及相应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对拍卖品拥有绝对所有权和处置权,在该拍卖品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做出无限制担保。由此而引起的争议将由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必须对从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有关拍卖品所有权和处置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而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节 保留权
第二十八条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委托人进行确定或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委托人如须更改,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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