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规 则

更新时间:2011-02-1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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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乐山富润达拍卖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乐山富润达拍卖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

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委托人和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和遵守本规则,并以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

为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拍卖法》、《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及本规则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

外的特殊情况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 本规则各条款根据《拍卖法》和《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等解释和执行,各方之间发生争

议,应根据《拍卖法》及本规则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五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具备有关手续才能转让的拍卖标的,在委托拍卖前应当依法办

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八条 乐山富润达拍卖有限公司是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拍卖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企业法人执照,并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合法拍卖人。

第九条 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本公司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十条 本公司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负有保管义务,保管期至成交日后十五日内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

《拍卖标的撤回通知书》七日内。保管期届满后本公司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不再承担保管义务,一切责

任均应由买受人或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因蛀虫、场所转变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对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

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拍卖标的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十三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本公司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买。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

买受人;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买受人按约定收取佣金。

第二节 委托人

第十七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委托人欲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所属标的,须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及其他详

尽资料,经本公司审查符合拍卖条件的,本公司予以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的拍卖标的,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或资料:

一、单位或个人法定有效的资格证明;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明。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有权部门鉴定或补充有关资料。鉴定结论

或补充资料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必须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委托人对由此而引

起的各类纠纷及当事人各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需经审批或办理有关手续才能转让的拍卖标的,委托人须提供有关审批手续等证明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从境外带入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须提供海关、商检等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拍卖标的保留价由委托人确定,但因此而造成的不成交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拍卖方式由委托

人与本公司商定,一经确定,如需更改,须按规定发布更改公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以任意价格出售。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向本公司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未作说明而造成的各

类纠纷或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委托人不得

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在收到买受人全部成交价款后,应按约定将拍卖成交价款及时缴付给委托人。如付款

期限届满后,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成交价款,本公司可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 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成交价款需征税的,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如税务机关需本公司代扣税款

的,本公司将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代扣税款。

第三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应按规定发布公告,并支付本公司约定费用;未作

约定,应向本公司支付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拍

卖标的未能成交的,委托人须在收到本公司《拍卖标的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撤回拍卖标的,费用由委

托人承担,如需本公司协助撤回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逾期未撤回的,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保管义务,并[page]

有权以公开拍卖方式或其他本公司认为条件合适的方式出售拍卖标的,从出售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佣金

及其他应计费用后,将余款及时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买受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在本公司登记,并被本公司确认有资格参加竞买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竞买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应在竞买登

记期内持书面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五条 若竞买条件规定竞买人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和履约保证金的,其应价金额超出竞买人提供的

银行资信证明所载金额与履约保证金之和的,视为虚抬应价,其应价无效,并即刻取消该竞买人竞买资格,

收回应价牌,造成的损失由该竞买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除有特别声明的外,本公司以任何方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等均属参考性意

见,不构成本公司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在拍卖标的展示期间对欲竞买的拍卖标的有关情况

进行咨询、了解和鉴定。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竞买人的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形式予以确认;竞买未成功的,保证金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不计利息)。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其他拍卖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正式竞买人。

第四十条 拍卖标的一经成交,买受人应当场与本公司签署《现场最高应价确认书》和《拍卖成交确认

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拍卖成交确认书》经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人无权更改或悔约。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买受人的买受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买受人必须按成交价款的2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拍卖人有权将标的重新组织拍卖,原买受人应当

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应支付的拍卖佣金,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相关连带责任,如再进行拍卖的价格低于原

拍卖成交价的,原买受人须补足差额。

(一)、买受人未按规定支付成交价款或拍卖佣金的;

(二)、买受人开具的银行支票和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三)、买受人不能按期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二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本公司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

照约定领取拍卖标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拍卖标的毁损、遗失等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第四章 拍卖公告与竞买申请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价发布拍卖公告,对司法部门委托的强制拍卖

标的,拍卖动产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拍卖国有土地使用

权标的在拍卖前二十日公告;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不少于二日。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根据本公司拍卖公告的条件,填写、签署竞买申请登记表,缴纳拍卖履约保证金,经

本公司审查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成为正式的竞买人。

第四十五条 竞买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单位或个人法定有效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履约保证金凭证;

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按《委托拍卖合同》上载明的拍卖方式拍卖:竞买人根据本规则及《拍卖文件》的有

关要求进行竞买,并对自己的应价行为负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拍卖成交确

认书》;未成交的按本规则有关条款处理;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

受人应当持本公司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十七条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本公司佣金收取依照以下规则执行: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

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

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

理费用。

第五章 拍卖方式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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