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10-09-15 14: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提要]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新的类型,有着广阔的社会需要。本文按照国家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初步分析了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概念、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分析了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若

  [提要] 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新的类型,有着广阔的社会需要。本文按照国家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初步分析了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概念、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分析了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若干建议。

  [关键词] 农业 技术 司法 鉴定 法律 思考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1,2,3,4,5,6]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于决定性的影响,历来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然而,司法鉴定问题又是证据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中新的类型,有许多基本问题急需解决。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试着就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法律思考。

  一、关于司法鉴定及执业分类的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把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虽曾先后出台了多项有关司法鉴定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工作也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管理上也有不一致的地方。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全面地规范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成为指导我国今后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司法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是诉讼证据[14]。经过严格法定程序经法庭质证并经法院采信或认证的司法鉴定结论,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已得到肯定,其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得到认可,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4]。法律上所称的“专门性问题”是指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外的运用一般调查、侦查方法难以解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证据价值的取向,专门性问题的具体范围或具体对象,一般都有法定的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除明确了3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鉴定及其内涵,还对其他类则授权“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就将司法鉴定范围分为13种: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这种分类规定虽大体符合我国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况,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提供了依据,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是未穷尽现代司法鉴定的范围与对象,如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物价司法鉴证等。对此,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对其他司法鉴定的种类也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报司法部备案[9]”。[page]

  二、关于加强农业司法鉴定的必要性问题

  (一)农业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历史悠久。现代农业是人类利用生产要素作用于农业生物生产农产品满足自身需要的第一产业,其内涵极为丰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农业科学新成果、新技术的不断普及,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二元管理结构模式的打破、小城镇的建设的发展,农民生产自主权的确立,农村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及农民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农村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农业专业技术经济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的实践中,遇到的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复杂农业专门性技术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委托法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涉及农业科学技术、经济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经质证后,作为案件审理、判决的证据。应运而生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适应了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有利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的需要与鉴定能力的不足这个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中主要矛盾的解决。

  (二)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增加了司法鉴定执业类型。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就是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农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涉及农业技术的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司法鉴定的基本特征,既不同于一般的农业行政鉴定,也不同于一般技术鉴定,它具有技术和司法活动的双重特点。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类”中新增加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型,它拓展了我国现代司法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急需农业技术司法鉴定问题的解决。

  三、关于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证据立法滞后,与之相配套的证据制度仍不完善,加上因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现状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也不适应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体系尚未形成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是脱胎于计划经济,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由于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新的类型,过去无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都没有直接涉及农业技术司法鉴定。2005年2月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入册社会鉴定机构时才有所涉及,司法行政机关搞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时才刚刚起步。据文献记载[7],止2002年底,我国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司法会计鉴定683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机构354家、法医类司法鉴定393家、文书司法鉴定106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106家。而农业司法鉴定的机构屈指可数,江苏省2003年才批准设立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机构1家,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仅10人,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这些数据表明从全国范围来看,农业技术司法鉴定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体系尚未形成。[page]

  (二)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尚不到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获准登记并依法领取司法鉴定行政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司法鉴定业务[7],司法鉴定人必须取得执业证书和入册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现代农业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农业自然环境(天气、土地等)、农业生物(动植物)、人为技术、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经济与市场、劳动者素质等多种因素,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这就对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农业司法鉴定机构一般都依托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展工作,而且定位于非盈利机构。从管理的现状来看,无论是对鉴定机构的管理还是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以及对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都远未到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鉴定资质的科技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司法机关侦查、检察、审判的法定依据,司法机关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必须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目前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机构偏少与农村对农业技术司法鉴定需求量的日益增加的矛盾较为突出,致使一些基层法院没有严格按规定将需要鉴定的案件委托给有资质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造成了有限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资源利用不充分或浪费。

  (三)农业技术鉴定的法律法规建设落后于社会需要。我国《证据法》没有出台,也没有《司法鉴定条例》,更也没有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专门法规。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虽然在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涉及(总共7条),但过于原则,操作性差,不能适应法治需要,后来各部门有一些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定出台,但权威性不高、适用范围受局限,甚至各行其是、互相矛盾,在一定意义上讲,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是司法鉴定现存诸多问题的根源。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情况,且鉴定结论差异较大,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这不仅使人们对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产生怀疑,而且给法院审理案件增加了难度。更为严重的是鉴定机关因为种种利害和利益关系,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而这些情况又缺乏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司法鉴定的判别依据不明确,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标准、规范尚不完备。在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中,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辩明技术是非曲折的重要依据。农业技术的内容十分广泛,且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的不健全、不完善已成为我国开展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重大障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的规范化越来越受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视。我国虽已制定了一大批农业技术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但远不能适应需要,特别是作为衡量鉴定结论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很少,但如果缺乏必要的技术标准,农业技术鉴定专家的工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将是相当长的时间内的重要工作。[page]

  (五)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从业人员不但数量少,而且知识结构极不合理,特别是法律知尤为缺乏。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承担本专业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这就是说,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的农业技术专家,这对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人的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工作,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体系的进程,推动民主与法制的进展。

  四、关于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和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规范证据规则。《决定》已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内涵、职责、管理和监督等,并规定于2005年10月1日施行。对在司法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机关要坚持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从源头上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前要加强《决定》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尽快理顺体制。同时要加快《证据法》的立法进程,在《证据法》中应有专门的“司法鉴定”章节,然后根据《证据法》,国家制定《司法鉴定条例》,以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二)、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体系的构建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组织化程度。

  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体系的构建和管理,要严格遵循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采用正确的方法,维护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社会公信力。在鉴定机构的设置上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要依托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高等院校,适当增加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统一合理地使用鉴定资源。

  1、严格遵循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为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必须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的“八项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12]。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表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2)、独立性原则[10,11,12]。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必须独立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种独立性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定、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提出、出庭质证等必须独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司法鉴定组织之间是平等、独立的,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鉴定结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多人参加的鉴定活动实行鉴定组长负主要责任,鉴定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分别写入鉴定书或者作为保留意见,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3)中立性原则[10]。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必须站在科学技术的客观立场上,不偏向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鉴定结论只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应该只对委托方负责。(4)公正性原则[10,12]。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要求鉴定人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实施鉴定活动。把公正性体现在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实体公正就是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要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各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在实施的层面上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科学要求办事。(5)、客观性原则[8,12]。司法鉴定的客观性要求司法鉴定人必须恪守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不为任何一方所左右,不受案情、人情、私利等因素的干扰,从思想上坚持客观性。在技术上必须坚持科学方法、科学标准,鉴定的原理符合法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6)、法律监督原则[10,12]。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接受国家、社会、诉讼当事人、委托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包括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对鉴定主体中立性的监督,对监督方式、方法、结果客观性、公正性的监督,对鉴定标准、鉴定文书的监督,对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的监督等。(7)、时限原则[10,12]。司法鉴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我国规定鉴定的时限,根据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难易程度,一般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的在60日内完成。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鉴定结论的,必须事先申请延长鉴定时间并经委托机关批准。(8)、保密性原则[10,12]。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涉及到案情及有关秘密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案件和鉴定本身不宜公开的情况或者问题。一旦泄漏,将会给国家、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影响。因此,保守秘密既是司法鉴定人执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又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page]

  2、严格遵循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基本制度。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贯彻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从而在制度上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一种类型,必须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的基本制度。(1)、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7]。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获准登记并依法领取司法鉴定行政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司法鉴定[7]。(2)、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制度[10]。对从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设立准入门槛、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和科学性的基础性措施。司法鉴定人只有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考核后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证书。(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和名册制度[10]。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者聘任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合格,颁发执业证书。司法鉴定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一律公告。司法鉴定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根据鉴定对象和专业技术的要求,可指名或者随机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4)、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制度[10,12]。依法回避既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也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本人要求回避或者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申请回避或者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机关决定。(5)、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9,10, 1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如果在鉴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6)、司法鉴定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 12]。

  3、针对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采用科学先进的手段进行鉴定,提高农业技术鉴定的公信力。

  (1)、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有着特定的内容。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或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委托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是有争议的与农业技术经济密切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既属于实证性科学技术活动,又属于用科技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活动。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活动比一般的科技活动有着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比一般科技报告有着更严格的规范标准。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常见的内容有: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的司法鉴定,以认定种子的真伪,确定种子对产量品质效益影响的因果关系及影响程度;化肥质量的司法鉴定,以认定化肥的真伪及确定肥效程度;农药质量的司法鉴定,以认定农药的真伪及确定药效程度;动物饲料质量的司法鉴定,以确定饲料效价;农艺栽培技术措施对目标产量、品质、效益的影响因果关系及影响程度;农业灾害及意外农业事故(如蓄水养鱼的圩堤破堤对周围农田的影响)对目标产量、品质、效益的影响因果关系及影响程度;有毒植物及恶性杂草的司法鉴定;其他涉农技术的司法鉴定。[page]

  (2)、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特点。农业生产的综合性、季节性、连续性、区域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有着自身的特点。一是鉴定内容的综合性。在“人-农业生物-土地-气候”的农业生态系统中,各要素相互综合作用,某一因素的变化必然导致其他因素的变化。在种植业生态系统中,作物产量的高低既与种子的质量密切相关,又与栽培管理技术的运用得当紧密相连,还必须考虑气候要素的影响。在养殖业生态系统中,饲养畜禽的得到的畜禽产品的产量、品质与品种的遗传特性有关,也与饲养技术、防疫技术有关;同样,水产品鱼虾蟹的养殖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承担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效应,仅仅考虑单一因素的影响将导致鉴定结论的偏颇。二是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案件常带有群体性。假种子、假农药、假肥料等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案件往往涉及的人数多,损失大,处理不好往往演变成恶性群体性事件。三是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季节性。农业生物(作物、食用菌、畜禽等)生长的季节性和阶段性要求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必须抓紧时间,在最能表现典型特征特性的阶段进行鉴定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3)、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结论的类型和基本要求。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结论虽可细分为鉴定结论、检验结果、咨询意见和文证审查意见四种类型,但都有共同的基本要求。第一是科学性。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是农业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边缘科学。其研究的对象是农业生物,它运用了农业科学的知识,采用的是专业技术方法,阐明的是农业科学的现象。得出的是司法鉴定结论是对事实的科学的判断。第二是准确性。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客观事物状态、功能、真伪、成分、数量、性质和结构等属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活动。因此,它的观察、检查和测试等分析结果必须经得起反复验证,具有良好的重演性。与鉴定结论有关的数据、图表和记录等必须具有法定的准确性和精确性。应该指出的是,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中对鉴定客体的观察、检验和测试是有误差的,但这种误差必须符合统计学原理和规律,能够用科学的统计方法估计出来,在允许范围以内,统计推断出来的结论必须有不低于95%的概率保证。第三是公正性。司法鉴定人必须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对事实真相的认定,它不以委托方或诉讼当事人的认同为准。鉴定结论在诉讼和非诉讼中具有证据或证明作用,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得重要依据之一,所以司法鉴定结论必须客观公正。

  (4)坚持用科学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科学的方法是得出正确结论的必由之路。按照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可将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分为认定同一的、认定种类(属)的、认定事实真伪的、确定事实有无的、确定事实因果关系和确定事实程度的司法鉴定。某一具体的司法鉴定活动中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的关系可以是多重的,采用的鉴定方法是多样的。如鉴定毒品原植物的鉴定就属于认定事实真伪和具体事实(植物)种类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鉴定植树对前茬大麦和后茬棉花的产量、品质、效益的影响有因果关系就属于确定事实因果关系和事实程度(影响程度的大小)的司法鉴定。认定品种真伪及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以及损失程度的鉴定则属于认定事物的同一种属、事实的真伪和确定事实的因果关系及事实程度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在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实务中,常用多种方法进行鉴定,对鉴定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合适的鉴定结论。[page]

  4、建立健全农业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鉴定人选择制度。二是在鉴定组内部实行组长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鉴定组长具体主持鉴定工作。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独立发表意见,同意鉴定结论者可以签字;不同意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拒绝签字。三是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和审批制度。鉴定报告形成后要及时送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批签发。四是在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要建立司法鉴定学术委员会,对重新鉴定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方案、鉴定结论要提交司法鉴定学术委员会讨论,以进一步完善鉴定方法和结论,确保鉴定质量。五是实施错鉴追究和救济制度。要正确处理好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关系,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地承担鉴定任务,独立地出具鉴定报告,独立地承担责任。在有关法规中已明确了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承担鉴定任务是职务行为,尽管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负责制,但鉴定证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鉴定机构承担。鉴定机构只有靠高质量的司法鉴定和优质服务立足于市场,恪守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才能在公正和信誉的基础上建立起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司法鉴定人要严格履行其法定责职,依法保证当事人选择鉴定人和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严格实行错鉴追究制度,司法鉴定人出现错鉴,应首先依法追究鉴定机构的责任。同时保留鉴定机构追究出现错鉴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建议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司法鉴定人风险保险基金制度,降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风险。

  (三)加强农业技术鉴定标准、规范建设,重视司法鉴定人的综合判断。司法鉴定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实现鉴定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司法鉴定结论客观性、公正性的科学保障和法律保障。司法鉴定规范化是指鉴定活动及其结果的规范,包括在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内,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具体规范,鉴定文书的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等。司法鉴定的标准化是指各项专业鉴定采用的步骤、原则、方法、依据、科学技术标准的统一规范。如鉴定材料的最低标准、鉴定的必经步骤、鉴定原理与依据的确认,鉴定方法及其价值的评价推断,鉴定结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当前要加强对通用性强的农业技术标准的建设。出台和完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重视企业标准的建设和应用。对具有综合性、区域性、季节性的特点的农业科学技术,既要强调鉴定标准的制定,又要兼顾因地制宜。要更加重视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人对千差万别的专门性技术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综合判断并提出的鉴定意见。当然,这种鉴定结论还要经质证或辩论后才能成为法院采信或认定的证据。[page]

  (四)、尊重和保证举证责任方的鉴定申请权。在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既是法院调查的手段,又是因举证的要求而启动的法定程序。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小康社会的建设,必然对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社会需要我们深化司法改革,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制度建设,完善现行的法院指定或委托鉴定(公鉴定)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并存的制度。要尊重和保证举证责任方的鉴定申请权和启动权。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法定形式,按照诉讼证据举证原则,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有司法鉴定的申请权和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权利。举证责任方既可按规定进行公鉴定(即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也可以进行私鉴定(即自行委托鉴定制度),无论是何种鉴定,鉴定结论都必须在法庭上质证、辩论。公鉴定的结论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后由法官采信;私鉴定通过开庭陈述和辩论(即专家证人制度)后由法官认定。

  (五)、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的综合素质。司法鉴定管理机关要要建立对鉴定机构的考核和对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人培训和考核制度。积极开展政治、法律和业务培训,创造条件帮助司法鉴定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先进的科学鉴定技术,熟练掌握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的运用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能熟练应用科技文献数据库、技术标准数据库和法律文献数据库的检索技术,掌握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法律、技术背景资料,能结合工作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基础数据,经过比较和综合分析评判,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结论。通过有计划的培训和考核,努力提高司法鉴定人的综合素质,提高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水平。

  本文分析了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若干法律问题,理性地思考了我国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现状,提出了加强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和管理的几点建议。笔者深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的法律体系是任重而道远。农业技术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中重要的类型有着广阔的社会需求,已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许多问题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解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工作要与时俱进,加快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制度建设,深化改革,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和完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运行程序、实施程序、采信机制、监督机制,制定农业技术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全面推动司法鉴定包括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工作上新的台阶,为落实“以法治国”的发展战略,推进“三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page]

  注释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小全书,2004,第401-423页.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小全书,2004,第938-987页.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小全书,2004,第1123-1129页.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小全书,法律出版社,2004,第246-253页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小全书,法律出版社,2004,第1080-1088页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小全书,法律出版社,2004,第713-746页.

  7.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法制日报,2000年9月18日,第1版.

  8. 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法制日报,2000年9月18日,第1版.

  9.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法制日报,2000年11月29日,第1版

  10.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法制日报,2001年8月31,第1版.

  11. 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法制日报,2001年2月20日,第1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司法解释小全书,2004,法律出版社,第243-244页.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制日报,2005年3月1日,第1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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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民事办案手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

  3.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司法解释小全书,法律出版社,2004年.

  4. 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法律精要与依据指引,人民出版社,2005年

  5. 何家弘 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6. 杜春、王公文,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和对策,《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1期.

  7.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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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回森软件转帐一千元我应该怎么办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要求归还
我不小心在一个群里,发布了一张图片。
在群里发他人的照片不算侵权。用别人的网络照片发微博如果是合法使用就不算侵权,如果用作商用或者进行营利就会构成侵权。朋友圈发别人照片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具体侵犯到
网购买了一个商家说的超级快充,但是好像商品质量有问题,到手充电变成普通充电了,可以要求赔偿吗
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替卖家进行赔付。
犯人开庭老婆必须去?
你好,要看具体案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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