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3-04 08: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农业生产资料十分重视,今年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调动了我省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但现行农资流通体制不顺,特别是今年以来化肥市场混乱,流通环节过多,监督管理不力,部分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农业生产资料十分重视,今年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调动了我省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但现行农资流通体制不顺,特别是今年以来化肥市场混乱,流通环节过多,监督管理不力,部分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竞相抬价,造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猛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农民利益。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调整粮食收购价格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就会被流通环节吃掉,对发展农业生产极为不利。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全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省供销社、农业厅等要对全省需求总量提早进行预测,要根据地区需求,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生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总需求,结合生产企业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等省内生产、省外调入(出)及进口分品种数量建议。省计委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合理安排省间调拨及进口的原则,在汇总和综合协调平衡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省外调入(出)及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对化肥等实行省级调控和省级储备制度


  按照国务院规定,省计委直接调控的优质化肥来源为:赤天化生产的尿素省留成部分,贵化和剑化生产的化肥及省组织进口的化肥。赤天化省留成部分,由国家计委在赤天化年销售总量内扣除自销10%,其余部分原则上由中央和省对半分成;贵化和剑化的自销比例,参照赤天化自销10%比例,其余部分纳入省计委计划。中央下达给省的进口化肥配额,一律纳入省计划分配,进口配额由省计委分配给省农资公司执行。烤烟用肥所需的进口硫酸钾仍按省政府原规定办理。捐赠(救灾捐赠除外)和其他渠道进入省的化肥,也要纳入省进口配额计划。省经贸厅根据省计委进口配额计划发放进口许可证。省地方进口的化肥由省地方进出口公司统一实行代理。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特点,必须建立省级淡季储备制度(从头年10月到次年2月)。淡季储备化肥数量为10万吨(实物量,下同),由省农资公司执行。所需资金以银行贷款为主,多渠道筹集解决。化肥生产企业淡季储备问题,由省化工厅具体落实承担储备企业及储备数量后,资金来源参照省农资公司的筹资办法解决。对纳入省计划的化肥,生产企业要做到均衡供货,农资公司系统必须坚持均衡收购,使生产企业保持正常生产。


  三、减少流通环节、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各级农资公司为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生产企业自销为化肥流通的辅渠道。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


  省纳入计划管理的化肥全部由农资公司经营。国家和省计委下达省生产复合肥专项计划所需的原料用肥由化工部门组织供应,省政府规定贵化、剑化以肥换焦由贵化、剑化向提供焦煤的六盘水市等直供的化肥,仍由化肥生产企业根据省计委计划进行直供。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包括饲草饲料站)直接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农资公司直接批发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按规定比例自销的化肥,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零售价格,并经省物价局批准。其销售对象,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不列入省计划管理的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省内流通环节,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由工商部门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省内化肥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核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予以注销。要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四、加强对农资的价格管理


  国家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民收入低,购买能力弱,平均运距长的实际,确定赤天化、贵化计划内供应省农资公司的尿素按每吨1100元的出厂价执行。剑化生产的硝酸铵出厂价,按(1994)黔价工字第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内其他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由地区物价局比照上述办法具体规定。尿素和硝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农业生产资料十分重视,今年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调动了我省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但现行农资流通体制不顺,特别是今年以来化肥市场混乱,流通环节过多,监督管理不力,部分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竞相抬价,造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猛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农民利益。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调整粮食收购价格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就会被流通环节吃掉,对发展农业生产极为不利。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全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省供销社、农业厅等要对全省需求总量提早进行预测,要根据地区需求,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生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总需求,结合生产企业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等省内生产、省外调入(出)及进口分品种数量建议。省计委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合理安排省间调拨及进口的原则,在汇总和综合协调平衡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省外调入(出)及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page]


  二、对化肥等实行省级调控和省级储备制度


  按照国务院规定,省计委直接调控的优质化肥来源为:赤天化生产的尿素省留成部分,贵化和剑化生产的化肥及省组织进口的化肥。赤天化省留成部分,由国家计委在赤天化年销售总量内扣除自销10%,其余部分原则上由中央和省对半分成;贵化和剑化的自销比例,参照赤天化自销10%比例,其余部分纳入省计委计划。中央下达给省的进口化肥配额,一律纳入省计划分配,进口配额由省计委分配给省农资公司执行。烤烟用肥所需的进口硫酸钾仍按省政府原规定办理。捐赠(救灾捐赠除外)和其他渠道进入省的化肥,也要纳入省进口配额计划。省经贸厅根据省计委进口配额计划发放进口许可证。省地方进口的化肥由省地方进出口公司统一实行代理。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特点,必须建立省级淡季储备制度(从头年10月到次年2月)。淡季储备化肥数量为10万吨(实物量,下同),由省农资公司执行。所需资金以银行贷款为主,多渠道筹集解决。化肥生产企业淡季储备问题,由省化工厅具体落实承担储备企业及储备数量后,资金来源参照省农资公司的筹资办法解决。对纳入省计划的化肥,生产企业要做到均衡供货,农资公司系统必须坚持均衡收购,使生产企业保持正常生产。


  三、减少流通环节、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各级农资公司为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生产企业自销为化肥流通的辅渠道。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


  省纳入计划管理的化肥全部由农资公司经营。国家和省计委下达省生产复合肥专项计划所需的原料用肥由化工部门组织供应,省政府规定贵化、剑化以肥换焦由贵化、剑化向提供焦煤的六盘水市等直供的化肥,仍由化肥生产企业根据省计委计划进行直供。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包括饲草饲料站)直接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农资公司直接批发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按规定比例自销的化肥,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零售价格,并经省物价局批准。其销售对象,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不列入省计划管理的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省内流通环节,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由工商部门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省内化肥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核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予以注销。要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四、加强对农资的价格管理


  国家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民收入低,购买能力弱,平均运距长的实际,确定赤天化、贵化计划内供应省农资公司的尿素按每吨1100元的出厂价执行。剑化生产的硝酸铵出厂价,按(1994)黔价工字第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内其他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由地区物价局比照上述办法具体规定。尿素和硝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酸铵以外的其他品种化肥的出厂价格,省属企业由省物价局确定,其余由地区物价局按照与省内尿素的合理比价确定。


  省地方进口的化肥调拨价,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10%的范围内,由省物价局核定。当进口化肥调拨价与进口成本价的价差为盈余时专户存入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亏损时用于专项补贴。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由省农资公司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在省物价局监督下使用。


  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统一的10%经营差率控制,其中,省级批发为3%,县农资公司和基层社经营差率为7%。由省物价局按国产和进口优质化肥的不同购入渠道分别制定加权平均价,在此基础上加3%制定全省批发价,再加7%和合理运杂费制定全省统一平均零售价格,实行全省一个零售价格政策。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零售价格,按基层供销社供应区域,就近向农民组织化肥供应。


  各经营单位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任何单位不得在此以外另行增加费用。


  农业和农用薄膜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


  五、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把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保护广大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作用很大。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和省过去给予化肥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原则继续执行。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电力、资金要纳入各级计划并确保优先供应。要组织生产与经营部门签订合同,以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按计划均衡生产、均衡供应、均衡收购。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费用、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从扶持农业发展、支持农用工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从严要求,密切协调,妥善安排,切实保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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