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更新时间:2010-09-14 15: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992年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要求人类在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认真协调好社会、经济和生态等各方面因素之间的关系,这是人类认识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大转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问题,专门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和有关的行

  1992年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要求人类在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认真协调好社会、经济和生态等各方面因素之间的关系,这是人类认识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大转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问题,专门制定了《中国 21世纪议程》和有关的行动方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批准并实施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主席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 ……树立全民环保意识,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农业是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影响和依赖最大的经济部门,《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优先领域和根本保障。”为了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新《农业法》专章规定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问题。本章共10条,内容涉及对与农业有关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利用与保护,以及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防治,协调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以便使农业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自身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在原《农业法》五十四条、五十八条基础上增加了“发展生态农业”、“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的内容。

  资源和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当前农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突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业的自然资源越来越短缺。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根据农业普查资料,我国现在实有耕地面积总量19.2亿亩,将近 1.3亿公顷,人均耕地只有0.1公顷,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5%左右,耕地资源显然非常短缺。而且,现在水资源的短缺比耕地资源的短缺更为突出。我国人均拥有的水资源大约为2000立方米,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左右。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经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不到500立方米。比如北京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大约只有400立方米,而天津已经降到了人均约200立方米。水资源短缺,成为北方地区农业发展越来越严重的制约因素。二是生态的恶化造成了农业生产条件也不断恶化。过去人们大量开垦山林、开垦草原,导致了大面积的水土流失。我国国土面积中至少有1/4存在着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每年流失的地表土超过50亿吨。这不仅使得农用地大量养分流失,同时,流失的地表土进入江河湖泊,造成严重的淤塞,也导致行洪蓄洪能力的下降,从而导致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地发生。上面提到缺水,农业中每年大约缺300亿立方米水,导致粮食每年至少减产500万吨;由于自然灾害的频繁,每年的灾害损失超过 2000万吨粮食、20万吨棉花。这与植被的破坏、生态的恶化是有着直接联系的。三是环境污染的问题。除了工业发展带来越来越多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城市发展带来越来越多的生活废弃物之外,农业自身对环境的污染也非常突出,最主要的是大量无机物投入耕地之后造成了有毒有害物质的大量残留。我国每年使用的化肥,折合成纯量,目前在4200万吨的水平。在一些地区,每公顷使用的化肥超过了400公斤,已经远远超出了在一些发达国家被认为的化肥使用的安全上限225公斤。我国每年施用的农药超过 120万吨。其中70%以上是除草剂,而这70%的除草剂中,又有70%含有机磷。因此导致土壤的有害物质残留非常严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本条规定:[page]

  一、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一)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如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从法律角度讲,它是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农业生产具有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点,除了劳动力和生产工具外,自然资源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生产意味着人们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意味着向自然界的索取,然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度的,有些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有些可再生资源如果利用不当,也可能变成不可再生资源,因此,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被利用以后能够恢复再生的能源;清洁能源是相对于传统的能源而言的,是指开发利用后对环境没有污染或者污染比较小的能源。能源短缺是当今世界普遍性的问题。解决农村能源问题,特别是贫困地区的能源问题,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除了开发利用一些传统能源外,更要注意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例如发展小型水电站既可以解决电力问题,又可以减少火力发电的环境污染;沼气既可以解决燃料问题,又能增加农田的有机质,还有利于改善农村的卫生面貌。

  (三)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农业是指在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思想的指导下,按照农业生态系统内物种共生、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利用的生态学原理,因地制宜地使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全面规划,合理组织农业生产,实现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和持续发展,达到生态、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把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溶于一体的新型农业体系。生态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我国已将生态农业列入“十五”科技攻关重大专项。 “十五”重大专项生态农业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于2000年7月16日正式启动,这一重大举措是为进一步解决生态农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体现了人们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视。

  (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的整体。保护环境就是要保护现有环境资源不被破坏,改善生态环境就是要采取措施使现有的环境得到改良和完善。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由于农业对环境的特殊依赖性,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基本目标是:“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减少,大部分地区环境污染的状况有所减轻,使城乡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城市地下水超采和污染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农村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的趋势有所减缓,天然渔业资源及水生生态系统得以恢复。”[page]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持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不仅是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义务,人民政府更应当发挥其宏观管理的职能,保持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大,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各地区的农业资源分布不均。东部地区,地势低平,气候湿润,雨热同季,经济比较发达,生态环境相对较好。西部地区,降雨稀少,干旱高寒,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生态环境恶劣,林草植被一旦遭受破坏,极难恢复。中部地区,处于东部平原和西部高原的过渡地带,地形复杂,生态环境脆弱,长期以来由于资源过度利用,自然生产力遭到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问题最为严重,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针对上述特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持的区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农业生产、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农业资源监测制度是指连续或者间断地测定环境中农业资源的性质、含量、变化情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的制度。农业资源监测要和生态、环境和灾害监测结合起来,例如:以水和大气质量为主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特别是跨省河流水质的自动化定时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的在线自动监测;以遥感和地面观测站相结合的生态与资源监测体系;重大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应急系统等等。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保养耕地义务的规定。第一款为原《农业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内容,本条第二款为新增内容。

  一、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保护和提高地力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人均耕地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中低产田面积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二,土壤肥力和土地质量下降,退化现象严重,除了工业“三废”对农业环境的污染仍在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农业自身造成的污染也已经显现危害,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九五”期间,全国农业使用农药量每年基本稳定在23万吨左右,农药品种中有机磷农药的高毒品种占70%,农业生产中超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诸多水域富营养化,农产品中农药、硝酸盐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威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农用薄膜的广泛应用也造成一定的“白色污染”。加强农业污染防治,实现农业清洁生产,已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内容。对此,本款规定了几种相应的措施:[page]

  1、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包括农药与水的比例即稀释浓度要合理,每种农药、化肥在各种作物上的用药量、施用次数和施用时期及施用方法要合理,做到既有效地防治病、虫、草害和其他有害生物,促进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又能避免污染农业环境影响农作物生产,保证农药、化肥的残留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是指根据农作物的生长习性和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农用薄膜的材料、质量、数量以及使用的范围、时间等。同时鼓励农业生产者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保护和提高地力;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易降解的农用薄膜。

  通过实施农药残留降解工程、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程、化肥大面积污染控制工程,改变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状况,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态系统。

  2、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有机肥料,也称“农家肥料”,包括厩肥、人粪尿、绿肥、堆肥、沤肥、土杂肥、饼肥、腐殖酸类肥料等。有机肥料具有种类多、来源广、便于就地积制、所含养分完全、有机质含量丰富、肥效较长等特点。施用这些有机肥料,能够增强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力,改良土壤透气性、持水性、透水性,提高土壤保蓄水分、养分、湿度、温度的能力,提高土壤中原有养分的有效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增加使用有机肥料,增强土壤微生物的活力,提高土壤中原有养分的有效性,使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

  3、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目前中国缺钾耕地面积已占耕地总面积的56%,约50%以上的耕地微量元素缺乏,70%-80%的耕地养分不足,20%-30%耕地氮养分过量,而且由于有机肥投入不足,化肥使用不平衡,耕地土壤退化,耕层变浅,耕性较差,保水肥能力下降,迫切需要采用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主要是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地被污染以及土壤肥力降低等。

  二、农业部门应当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不仅需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也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利用政策引导、经济支持、科技帮助等手段,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组织专业人员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公布耕地质量信息数据,及时发现并解决耕地质量问题。[page]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释义】本条是关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化土地的规定。依据《防沙治沙法》规定对原《农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做了修改。

  水土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其形成是极其漫长的,因此,合理、科学地分配使用水土资源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是水土资源贫乏、水土流失严重的国家。水蚀、风蚀、重力侵蚀遍布各地,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00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38%,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00万公顷;退化、沙化、盐碱化草地总面积已达13500万公顷,并且还在以每年200万公顷的速度增长,北方和青藏高原草地“三化”尤为严重;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 26200万公顷,并继续呈扩展趋势。1998年的大洪水和2000年北方地区连续发生的扬沙及沙尘暴天气,除气候异常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表植被遭到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这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和预防土地沙化,本条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致使土地表层由于缺乏植被保护,被雨水冲蚀后导致土层逐渐变薄、变瘠的现象。水土保持是指对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的措施。本款对人民政府和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两个方面的水土保持工作作了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工作中讲的小流域,一般是指流域面积小于50平方公里的区域。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指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小流域综合治理必须实行工程措施与林草措施、治坡措施与治沟措施结合的原则。工程与林草、治坡与治沟,各有作用,不能相互代替。实践证明,小流域治理比较理想,一般在五至十年内即可显著减少流失灾害,改变山区面貌。

  (二)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的资源减少和环境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因此,本款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而且根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这些规定都是一致的。[page]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预防土地沙化是治理土地沙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治理沙化土地的一项重要原则。沙化地区的生态十分脆弱,植被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项措施,预防土地沙化,包括土地沙化的监测、植被的管护、实行控制载畜量与调整牲畜品种及牲畜轮牧圈养制度、退耕还草还林以及开发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等。沙化土地,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沙化土地,包括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增加植被、保护治理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沙化地区实行治理责任制等。

  (二)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我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释义】本条是关于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一款为原《农业法》第五十七条内容,第二款为新增内容。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功能。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结果,全国林业用地面积为 26329.5万公顷,森林面积15894.1万公顷,约占世界森林总面积的4.4%,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仅有0.1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5%,居世界第129位,森林覆盖率为16.55%,活立木总蓄积量124.9亿立方米,森林蓄积量112.7亿立方米,占世界总蓄积量的3%,人均占有林木蓄积量8立方米左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2%。除台湾省外,全国人工林面积4666.7万公顷,人工林蓄积量为10.1亿立方米,我国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全国林木年均净增长量为45752.5万立方米,年均净消耗量为37075.2万立方米,继续呈现长大于消的趋势。目前,我国处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给资源环境造成巨大压力的时期,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和内在质量的提高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由于森林资源不足,我国人均木材、纸制品、果品的消费量,也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7.6%、 35.3%和50%,林业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绿化祖国将是我国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历史性的任务%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农业法》从发展农业的角度,在本条中用了两款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作了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page]

  一、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本条第一款一共规定了五种措施:1、植树造林; 2、保护林地和林木; 3、预防森林火灾; 4、防治森林病虫害;5、制止滥伐、盗伐林木。(一)植树造林。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大力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是扩大森林资源,保证林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迫在眉睫的任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关键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义务植树”有三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任务,凡是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与公民都必须履行;二是无报酬的参加绿化劳动,就是说,不能因为去栽规定的三至五棵树,或者参加相应的绿化活动,而要求付给报酬;三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可以这样理解,义务植树是一项法律规定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义务性劳动。植树造林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根据有关规定,植树造林应遵守植树造林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对所造林木应按面积抽取2%以上进行检查,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林地和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资源既然有巨大的利用价值,并且是一种珍贵的可再生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范个人的、局部的私利对森林资源的侵占,保护林地和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措施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为破坏行为的防范措施,如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设置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等,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木材的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对自然灾害、病虫害对森林损害的防范;包括对采伐活动的限制,如采伐许可证制度等;包括一些经济扶植、补偿措施,如造林长期贷款,征收育林费,建立林业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及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以保护林地和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page]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极大。我国是世界上森林火灾多发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从1949年到1990 年,我国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有15000多次,受害面积年均90多万公顷,火灾发生率(每10万公顷森林火灾次数)为11.1次,平均每年森林火灾受害率(火灾受害面积与全国森林面积的千分比)为7.06%。由于森林火灾能在短时间内破坏大面积的森林,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森林病虫害,提高森林覆盖率。所谓森林病虫害,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森林病虫害是森林又一大自然灾害,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我国森林病虫害日趋严重, 2000年森林病、虫、鼠害较为严重,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达874万公顷,损失严重。防治森林病虫害是保护森林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建设必要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设施,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及对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盗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也属于盗伐林木行为。滥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林木权属不清,一方擅自砍伐有争议区内的林木,按滥伐林木处理。滥伐、盗伐林木属于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滥伐、盗伐林木: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二、加强天然林保护

  本条第二款对天然林保护区域的保护作了规定。所谓天然林是指未经人为措施而自然发生、成长的森林;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的森林资源长期受人为因素的干扰,所以目前在使用“天然林”这一概念时,也泛指非经人工造林而形成的森林,包括封山育林、人工补植、经过间伐而形成的天然起源的林分等。目前,我国的天然林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处于基本保护状态的天然林,主要分布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尚未开发的西藏林区、已经实施保护的海南热带雨林等地区;二是零星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天然林;三是亟待保护且集中在连片分布于大江大河源头、大型水利工程周围和重要山脉核心地带的、属于重点国有林区的天然林,主要划归西南、西北和东北内蒙古林区的国有森工企业局经营。在一段时期以来,天然林周边地区的群众为了发展经济和生存,进行不合理的耕作和侵占,加之毁林开荒、乱砍滥伐、开矿修路等原因,致使天然林资源过度消耗,植被破坏严重,造成林缘回退,资源分布范围逐步缩小,由此引发了局部地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森林法将天然林区的保护纳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以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和保护珍贵稀有或者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保存有价值的自然历史遗迹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等的需要而划定的区域。对天然林保护区进行特殊保护,对于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区域,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所谓限伐制度,是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的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所谓禁伐制度,是指国家划定一定区域范围在一定时期内禁止采伐林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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