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0-09-14 16: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民始终是我们党在农村的主要依靠力量。当代的农民工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也是我们国家政权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一。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国人口结构的基本国情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民始终是我们党在农村的主要依靠力量。当代的农民工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也是我们国家政权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一。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国人口结构的基本国情,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实际情况,表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重点和难点在农村,主要对象是农民。但改革的推进,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关键发展时期,伴随着社会利益的日益多样化,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化,特别是随着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客观上极不平衡之发展态势的出现,中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农民工问题的核心问题在于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具体到法学语境考察,农民工权益则指向农民工依法应享有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安居乐业,是否能成为被关注的权利主体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者。不仅能体现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农民工权益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具体制定法上的明示权利,也包括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和国家文明发展基础上社会成员所应共享的成果收益权,而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农民工具体权利立法是农民工权益生成的基础,因此,一切针对农民工的宣示性的权利只有转化为具体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才会有真正的法律意义。

  一、农民工权益生态问题

  众所周知,农民之所以纷纷外出务工,其主要原因在于农业收入的相对低下和土地的缺乏,促使农民日益倾向于非农职业,自愿放弃农业、外出务工以挣得高于农业的收入。同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创造了大量非农就业机会,带动了一批又一批的农民进城务工。[†]

  据悉,目前我国农民工为1.2亿,这已改变了中国传统的人口结构和分布态势,现在农村每100人中就有15人离开了乡村。仅以河南为例,外出农民工已达1,500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约1/10。[①]农民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闯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事实说明,农民工是一支不可缺少的新型劳动大军。但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在为城市创造财富、为农村增加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自己却一直作为边缘化的特殊群体工作和生活着。他们工资低且常被克扣和拖欠,劳动条件差,享受公共服务少,缺乏基本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很突出。这些问题,大量存在于大中城市,一些小城市和小城镇的企业中也很突出,致使农民工处境艰难。仅在广州一市2005年度经媒体报道的因劳资纠纷及经济纠纷而选择跳楼、跳桥自杀等极端方式的个案即达12宗。[②]现实社会生活中,农民工客观上至少存在着“四难”,即讨薪难,社保难,子弟上学难,技能培训落实难。[page]

  无论是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技能水平、生活条件而言,还是从政府及社会的引导、管理、服务而言,都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当农民工从农民工阶层中分离出来的时候,国家没有及时通过劳动立法对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业化和市场化时代的新型劳动者的地位进行确认。进入21世纪,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和他们生存环境的恶化,国家开始调整与农民工的关系,视其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并通过劳动政策对农民工的权益做出回应,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1.农民工是一种职业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的特殊社会群体,是城市中的无归属群体,城市的各种组织几乎都没有涵盖农民工。客观上农民工进城务工陷入成本高、风险大的境地。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乃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体制性根源;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变不到位;企业社会责任弱化;农民工基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招致自身素质普遍偏低;而且由于农民工缺乏组织化,他们既不能通过组织参与城市的资源分配,也不能通过专门的机构和合法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人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而有的地方政府既承认农民工在城市发展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却又将其视为不安定因素。在政策制定上,从维护城镇居民利益出发,对农民工实施以管治、限制、防范为主的消极政策取向。被边缘化的农民工在不断累积其个人风险的同时,社会风险也在累积,进而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隐性和显性压力。近几年来,在有的地方出现了农民工维权的极端行为。诸如有的农民工为了讨要工资竟然实施了不顾生命、不顾羞耻的现象甚至暴力追索工资等错误和违法的做法。但他们之所以会铤而走险,不顾道德,不顾法纪,选择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讨薪,无非由于欠薪过久,生活难以维持,而不得已而为之;或法律程序复杂,成本太大,没有精力和财力支撑或出于过激的或不正当的方法,容易引起关键人物和公权机关的关注所虑。

  2.对农民工欠薪关系到他们最基本的权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能否得到落实的大问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是农民工兄弟图存谋生的可行选择。据农业部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约占农村劳动力的13%左右;在中西部一些地、县,则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0%--30%。[③]虽然农民工承担了城市建设中最苦、最累、最脏的活,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加之社会诚信体系远未建立,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护,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资被拖欠被克扣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工工资拖欠仍达到1,000亿元,其中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为72.2%,仅有6%的农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以至于2003年年底出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许多主要负责人亲自出面帮助农民工“讨薪”的特殊现象。[page]

  3.农民工工作条件差,技术培训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缺乏社会保障。据统计,我国农民工群体中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76.4%,加上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导致农民工伤病较多。目前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分别为2.9%、3.1%和5.6%。[④]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农民工“老无所养”问题已现实可预期地增加了社会风险。我国传统上农民工养老一是依靠家庭;二是依靠土地。然而这两种传统的养老方法,已不能真正让农民工生活持续有保障。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较大矛盾,从而进一步拉大差距并有可能增加社会风险。

  4.农民工维权的成本较其收益太高。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到诉讼,农民工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

  5.农民工子女上学、生活居住、文化需求等方面的困难成为社会进步的瓶颈。长期以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入学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许多城市的公办中小学不接受农民工子女上学,而一些适合普通农民工子女上学、收费低廉的民办简易学校,在一些地方却得不到承认,有的被强行关闭。农民工由于收入微薄,居住条件差,卫生、安全等方面均存在着诸多隐患。他们长期远离家乡,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矛盾的多发期,关心和保护农民工,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而要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就必须充分调动农民工群体的积极性,实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以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协调工农关系,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其次,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解决好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就业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做好农民工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和谐安定的社会局面。[page]

  再次,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战略任务。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农民工队伍的出现和壮大,是我国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正确抉择和有效途径。能否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二、农民工权益亟待刚性法律保障

  应当看到,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背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隐患。权益保障缺失不仅使农民工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对他们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尤其是遭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后,容易形成不良心态,用犯罪手段来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或报复社会,给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特别关注和认真反思。

  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除关心自身经济利益外,开始关注社会公平,关注自己的社会地位,甚至关注民主权利。农民工追求平等就业、分配公平和合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强烈,必然带来由过去单纯追求经济收益向追求安居乐业转变。可见,建立起公平对待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已是国家和社会不容回避的、也必须尽快解决的、且关涉社稷民生的大事业。

  (一)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我们认为,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试图通过单一的某个方面的努力,其效果必定有限,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协调的思路入手,系统地筹划,逐一加以解决;在开展此项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文明和农民工世代福祉的大事业的过程中,应当怀着对农民工真诚的感情,有效地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工作的成败重在制度创新,通过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来形成长效机制,构筑起解决农民工难题的“治本”之策。

  首先,应打破现有思维定势,不能再把农民工简单地等同于农民将其排斥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放弃政府与社会的责任;不能对农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估计过高,忽略农民工群体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权益;不能再强调财力不足,对农民工问题继续漠视;更不能继续在制度安排与政策实践中,固守城乡二元分割分治的思维模式。能否妥善、全面地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管治能力的巨大考验。应将农民工问题作为中国发展中的大事来看待,统筹考虑,积极促使这一问题得到较快、较好的解决。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建立起维护农民工(包括其子女)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目前至少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立法完善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二是立法解决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三是立法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坚持“两条腿走路”,把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四是立法加大对农民工的公共产品供给,平衡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待遇。[page]

  (二)完善劳动领域立法保护农民工正当权益

  1.将农民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范围。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称劳方与资方,是最重要的关系之一。近年来,劳动关系内涵的急剧变化与成文制定法的持续不变,使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严重滞后于社会实践。实践证明,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在内)本位应当成为当代劳动法的核心原则。然而,现行法律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伤死亡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约、规范和保护。因此,应该出台严格的专门法律,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支持,严厉打击逃避工伤、工亡补偿责任和逃匿或隐匿、转移资产的恶意欠薪行为,使违法者支付高昂的违法成本;明确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责任及执法程序,明确司法机关依法裁判劳动案件的责任与依据。强化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的权威,有效地维护好劳动者权益。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如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第三人保证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存放制度;以刚性规则纠正农民工工资偏低的问题。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05年底的调查,职工工资自2000年以来没有变化的占30%,下降的达21.7%。广大农民工劳动力的价格偏离价值,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导致分配不公。[⑤] 从社会公平正义来说,社会分配应该最有利于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群。国家应该通过社会调节使得各阶层普遍受益,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农民工工资过低且多年不涨的普遍现象,破坏着整个社会互惠互利氛围的形成,破坏着各个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在我国,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不现实的,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收入水平参差不齐,物价指数高低不一,因此,《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应当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如以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确定工资标准较为科学。从长远看,逐步调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必然趋势,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农民工的工资、福利等应该由具体的法律、规定等组成的制度来保障。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把握好合理提高的度,使之与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是我们要始终注意的问题。生活经验告诉人们,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使其遵守严格的规则,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维护。

  3.立法废止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代之以裁审选择自由。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非经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从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妨碍了劳动者维权,即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质等同于三审终审,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效率。立法应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径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此,废除“一裁两审”,实行“裁审分离”、“或裁或审”的程序是明智的制度选择。[page]

  4.立法严格规范劳动职业中介组织过乱过滥的问题,全方位的立体加强劳动执法。目前,社会上的不法职业中介组织以各种伎俩为诱饵,骗取农民工的就业介绍费、押金、会员费、试用费等;有的甚至以威逼和恐吓手段,甚至残害求职者。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盖在于劳动法关于中介组织管理规范不具体,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意识没有建立起来。因此,立法必须严格规范职业中介组织;全方位的立体加强劳动执法。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而言,应切实解决“劳动警察”忠诚执法问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把经济增长放在最优先位置,采取了种种措施招商引资,有的不惜牺牲劳动者权益,无视劳工利益。劳动者权利之所以缺乏保障,原因之一即在于政府放松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而言,应切实解决“劳动法庭”依法仲裁问题;就工会组织而言,应切实解决“职工利益代表者”的问题。就人民司法而言,理应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工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5.立法规范劳动试用期或滥用试用期的问题。现实社会活动中,诸多资方通过对劳方设立过长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过低、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滥用频用试用期等手段,来规避对劳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上述问题作为甚微。因此,必须改进法律内涵以确保劳工的最为基本的正当权益。

  6.深入研究并强力规范无德企业漠视劳动者人性尊严;科学界定“过劳死”事件的性质与补偿原则。我们认为,对于劳动者对于企业严重损害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和休息权而导致的过劳死可以适用工伤待遇。

  (三)立法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市民子女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的精神,始终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健全人的心智为目的,以促成人的灵魂转向为己任,以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取向,以及围绕这些理念和价值取向所展开的种种努力。只有具备并展示了这种精神,教育必将支持和维护着社会正义的底线。

  随着进城务工人员全家流动状况的日益普遍,随同父母进入城市的儿童也日益增多。根据第5次全国人口调查显示,2000年全国流动儿童已达1982万人,而且这一数字近年来又有了很大的增长。200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中一直未上学者占6.85%,失学者占2.45%,合计达到9.3%。2004年我国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已达到640多万,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有2200多万。据调研,在一些地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仍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他们的户籍在农村,享受不了城镇户口的待遇,入学则要付出一定数目的借读费,这往往挡住了他们入学的道路;另一方面,他们人在城镇,如果要享受国家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两免一补”的政策,他们就必须远离父母,远离亲情做一名“留守儿童”。[page]

  近年来,北京、昆山、珠海等一些地方城市对解决农民工子女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此等善举大有推而广之的实际价值。但也均系地方政府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义务的善举。目前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法律制度,尚缺乏具有普适性的立法举措,尚未形成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和体制。

  2006年3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可以想见,这一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必将为刚性立法提供基础。

  (四)探索并拟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障立法

  1.建立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和社会要充分考虑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做到谁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谁就应该享受相应的待遇;充分考虑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灵活的法律法规,适当降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门槛,增加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建立起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让农民工在一个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能顺利、方便地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何地,均可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使养老保险关系得以延续;农民工年老后凭卡领取养老保险金,真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福利。[⑥]据悉,2006年岁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即规定,国家将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将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此乃亿万中国农民工的福音。

  2、建立农民工的失业保障制度问题。《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即允许农民工合同制工人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的1/100作为失业保险费,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该《条例》还允许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现失业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异地转迁。[⑦]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具有重大的实践推广价值和全国性立法的参考价值。

  (五)建立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农民工的健康问题很少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农民工远离了农村,无法从尚不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农民工未获城镇居民身份,不可能享受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在此境遇下,农民工健康问题是一个重大问题。[page]

  建立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立法是以人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体现,是社会发展目的和执政宗旨的体现,也是发展动力和发展方向的展现。同时,建立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立法也是以和为贵的和谐观的体现。城乡之间的差别,工农之间的矛盾,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灵活原则,大大降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门槛,有利于增加农民工的安全感和城市主人意识,缓和城市与农村、市民与农民工一定程度的对立情绪,有利于城乡融合、融洽相处与和谐发展。

  喜闻湖南省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凡在本省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招用农民工的30日内,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这种高度关注农民工健康问题制度安排独具慧眼,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医疗保险的地方立法难能可贵。

  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需要国家立法,需要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用工单位的高度重视与积极支持,需要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劳动监察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农民工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六)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文化权益

  农民工的艰难之处,不仅难在讨薪难、生存难、发展难、子女受教育难、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上,精神文化生活匮乏也深度地困扰着他们。如有的社会学者将农民工的精神生活称为城市文化的沙漠地带,称这种现象是“文化生活孤岛化”。

  在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下,农民工难以城市化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农民工没有能力城市化。农民工虽规模巨大,但基于文化程度和经济条件限制,他们很难适应城市的书店、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农民工与普通市民之间的巨大差距,是他们从经济上和心理上由农民工转化为市民的屏障。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因素,也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因此,城市化不仅是城市增加就业机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工收入的一种手段,还应是一个农业非农化、农民工向市民转化的系统工程。要帮助农民工解决从城市就业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教育素质、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等系列问题;要满足农民工的文化需要,必须像关注农民工工资那样,关心农民工的文化权益,满足民工的文化需求,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否则,城市吸纳的农民工再多,也不过是增加了更多的“城市村落”而已,离真正的城市化还有相当的距离。[⑧][page]

  总体看来,目前各地在民工的就业限制、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越来越向“市民待遇”靠拢,但是,“市民待遇”并不是某一个单项指标,而应是一个制度体系,应包括精神文化权益保障在内。

  给予农民工权益全方位的维护和关爱,彰显的不仅仅是人文关怀的精神,更是一个大国迈向文明与进步的必然选择。从深层次看,让农民工拥有“文化”,更是宪政精神的一种体现,是人人平等精神所表现的每个公民应享有平等的生活权利的体现,是对农民工作为现代国家公民所享受的最基本的公民权的落实。

  (七)从事实上确立农民工系产业工人的法律地位

  农民工,是“农民”和“工人”的结合体,这一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目前农民工队伍中,除了一部分亦工亦农的季节工外,相当数量的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与土地之间已失去了劳动和收入上的关系。他们长期在城市就业,取得工资收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农民工的数量已超过了传统上由城镇居民构成的产业工人,使产业工人队伍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把长期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确认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有助于增强执政党的阶级基础,扩大执政党的群众基础,提高执政党对新生社会阶层的凝聚力。同时,它有助于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偏见和歧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问题的最终解决,进而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可喜的是,2003年9月召开的中国工会十四大已经提出,“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加入工会被首次写入这次大会的报告。2004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也第一次确认“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想见,作出以上论断,有着充分的实践依据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八)尽速立法解决第二代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

  自1984年国家允许农民自备口粮进城务工以来,20多年过去了,农民工群体已更新换代,“第二代农民工”已以全新的面貌走到历史前台。他们除了年轻外,文化水平和文化自觉远远高于他们的父辈,客观上缺乏基本的农业常识。他们的人生选择上与父辈们完全不同,他们已不再是城市中的“过客”,他们未来的归宿已不再是农村,他们期待尽早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城市对他们意味着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但是,他们仍遭遇着福利保障缺失、政策偏向和情感歧视。在心态和观念上,第一代农民工更接近于农民,即使在城市中无法生存时,还有回乡务农的退路。第二代农民工更接近于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较高,但与城市劳动力相比,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本领,心中过高的期望与所面对的非正规就业市场,形成巨大落差,在城市中无法实现真正立足,但也不愿甚至没有能力退回到农村中务农,结果成为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两栖人”。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严格的户籍制度、冷漠的社会歧视等一道道有形无形的门槛不断冲击着他们的城市梦,城市文化的耳濡目染又不断消解着他们对家乡存有的情感认同和社会记忆。这一切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不可能回避的。[page]

  第二代农民工需要全面的市民化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权益保障与平等化的法律保护;否则,将直接影响到城乡的社会稳定。[⑨]这势必要求责任政府尽速打破城乡壁垒,及早走上法治化之路;对此,国家立法机关也应保持高度敏感,早立法,早主动,社会更添一分和谐与平安,民众更增进一分希望和福祉。

  综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问题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之一。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有很多工作与农民工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的发展,关键在于“三农”的发展;中国的希望,关键在于农民的希望。只有善待农民工,中国的城市才有一个稳定和繁荣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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