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更新时间:2010-09-14 16: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镇涌入,农民工成为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不仅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法定权利方面缺失,而且实际能够享有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镇涌入,农民工成为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不仅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法定权利方面缺失,而且实际能够享有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弱势群体。因此,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1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1.1 劳动法律体系的不足

  1.1.1 劳动法律渊源众多,法律适用困难。目前《劳动法》的许多内容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且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关于劳动争议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就有不同的规定。

  1.1.2 仲裁前置程序不利于农民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是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只要作为强者的用人单位愿意或恶意拖延时间,那么他们就会滥用权利走完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使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来完成劳动争议诉讼。其次是仲裁期间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财产等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权利,导致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到法院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仲裁程序前置,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无权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将本来应该受理的劳动争议拒之门外,当然也有存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争议性质的不同认识和互相推诿的现象。

  1.1.3 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救助。国务院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显然,“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说《劳动法》的规定是对仲裁申请时效的补充、完善,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但由于农民工处于弱者的地位且还大都仍在原用人单位务工,其权利被侵害不知道,即使知道也不能、不敢或不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然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直接将两个概念混为一体而将劳动者的六个月仲裁申请时效缩短为60日,这不仅不利于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工的保护,相反更进一步剥夺了农民工寻求更多救助途径的时间。[page]

  1.2 劳动保障体系的不足

  1.2.1 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虽说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在劳动保障立法体系极度不健全,立法工作非常滞后,现仅有两部于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而这两部单行条例又主要适用于城镇公有制的机关、团队和企业,不适用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更加不适用于极端弱势的农民工,这就直接导致了许多农民工因“辛苦多年因病又回到从前”而不能、不敢、不愿看病。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

  1.2.2 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1.2.3 执法力度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行使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办案效率。

  1.3 民事诉讼程序的不足

  1.3.1 “举证”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最高院的证据规则虽有明确诸如医疗纠纷等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对同样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工却没有此项规定。要知道现如今的农民工大都文化程度偏低,因找工作难而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完整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农民工进行“举证”确实勉为其难,而这也成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道难题。

  1.3.2 “担保”问题。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案件需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对于农民工来说,因被老板拖欠工资连简单的吃饭都已成为一大问题,哪里谈得上再拿出一笔担保金呢?况且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外地务工者,在本地举目无亲,又没有办法提供其他相应的担保。如果在审判实践中片面强调申请的“担保”,势必导致许多农民工因没有能力提供担保而无法对用人单位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致案件无法执行。[page]

  1.3.3 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虽说民事诉讼法对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在该法的第二百零四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非破产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却一直未有法律的规定,且由于仲裁、审理、申请强制执行等诸多程序,等到进入执行程序后许多用人单位的债权已经被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他债主分割殆尽,留给农民工的又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空白支票”。

  2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基于农民工的弱者地位和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整地构筑出一个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体系。

  2.1 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2.1.1 必须对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整理,将他们相互之间有矛盾、冲突的地方加以清理,根据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由最高院再予以统一和说明,从而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不统一,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2.1.2 针对仲裁前置程序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取消前置程序的设置而代之以“或裁或审”、“择一而终”的体制。具体可这样设置:①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适用仲裁就再也不能适用诉讼程序,反之亦然;②把仲裁与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完全赋予当事人,实行协议优于申请,申请在先和诉讼优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辖原则;③允许劳动仲裁案件可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等先予执行措施,具体执行可由法院执行庭负责;④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的,可实行“两裁终局”制,使当事人对第一次裁决不服还有其他救济程序,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2.1.3 应当取消仲裁申请时效的相关规定,取而代之以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这样不仅能使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该条规定得以统一,而且能延长农民工的司法救济时间,增加农民工的救助途径,更多地避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硬性对抗,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2 完善劳动保障体系

  2.2.1 健全和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经两年多的试点后已被证明是一种成功的制度,但由于该制度运行中所确定的定点医院大都局限于本地医院且对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时的看病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故仍然无法真正对农民工起到医疗保障作用。鉴于此,在健全该制度时应规定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时,凭着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可到务工所在地的相应保险机构参加保险。为免除当地保险机构不必要的负担,可规定当农民工的参保关系迁入后其所在单位应代为缴纳部分保险金,当农民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其费用由两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承担。[page]

  2.2.2 建立农民工伤、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制度。虽说现如今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农民工纳入此保护体系当中,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而《工伤保险条例》又对流动前后的保险金缴纳、移交、支付等未作规定,因此建议参照公积金管理办法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金制定一个管理规则,从而有利于工伤保险金的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出现法律意义上的断保。

  2.2.3 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其次,在监察手段上, 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3 完善民事诉讼程序

  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笔者认为,首先必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农民工只须证明有务工的事实和务工单位即可,其他的诸如工资多少、拖欠工资金额等其他证据必须由用人单位举证。其次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因追索工资而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应当成立劳动法庭,聘请劳动法专家、劳动法律师、工会、行业协会等具备专门的劳动法律知识的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原则上应适用简易程序,如果确需适用普通程序的,应从上述具有劳动法律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中挑选出一至二名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审理。第四在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今天,应当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工人工资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为同一顺序清偿,这样不仅可以保持社会稳定,而且可以让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事先增加风险意识,提高交易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在分配执行款时有“利益被人分割”的感觉,以体现司法公正、公平、透明之原则。

  综上,只有农民工感受到自身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自身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地位平等时,农民工才能实现与社会的和谐相处,我国的现代化才有希望得以真正实现。[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农业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132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常用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到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你好,现在还没有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信托投资权益保护法规有哪些
这个你可以自己在网上查询。
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农民权益保护法
我在微信上买了摩托车,交了1000元定金。如果他不退还押金,他该怎么办
你好,对于合同违约的情况,没有违约一方可以就违约金或定金选择其中一项进行主张,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未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主张不返还定金,亦可以主张违约金,二者选其一。
参军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注册吗?
法律分析:参军报名不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军报名的方式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报名,或者村、镇、社区指定报名点登记报名,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法律依据:《
后面仅仅过去一个小时我不想做了她不给我退款,说上个月给我发的信息中写了不退款,后面也没有明确跟我约定
答应退款一直不退,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还以找律师面谈,可以给商户发一个律师函。若商户还不履行退款义务,则可以委托律师起诉。承诺退款不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
我被公司领导打了我还手了,
员工动手打上级领导可以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员工打架,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报警。公安机关会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员工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轻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