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贵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1-01-20 13: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贵,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165号。委托代理人万方亮,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8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贵,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165号。

委托代理人万方亮,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8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

负责人张瑞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超,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副社长,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106号1。

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刘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廷贵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峪口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9)怀民初字第0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9月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0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廷贵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方亮、张丽,沙峪口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超、刘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廷贵在一审起诉称:张廷贵于2002年10月以转包方式取得本村村民张建林的旱地6亩进行经营。张建林与沙峪口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999年12月至2008年12月。由于该地处于绿化通道地带,按镇、村规划为退耕还林、板栗种植区域,所以张廷贵于2002年10月与沙峪口村委会签订了该地的退耕还林合同。此后,张廷贵在该地按规划密度先后种植板栗树478棵,每年进行多次浇水、施肥、除草、修剪、防治病虫害等辛勤的管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现在,树木已成林,平均直径已达五公分以上,开始进入初果期。今年初,沙峪口村委会以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为由,无视退耕还林合同的约束,通知承包户放弃管理,土地收回,连同果树按全村确权人口平均分配。沙峪口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张廷贵的经济利益。张廷贵多次要求沙峪口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沙峪口村委会给付张廷贵经济补偿金71 700元。

沙峪口村委会在一审答辩称:不同意张廷贵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2001年10月28日,张建林向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经济合作社提交申请,将其承包的土地部分转包给张廷贵。但由于张建林是向村经济合作社提交的申请,所以本案的被告应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沙峪口村经济合作社,沙峪口村委会作为本案被告并不适格;二、张廷贵与沙峪口村委会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属专业承包,应以原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期限为准,即自1999年12月始至2008年12月止,现合同到期终止;三、张廷贵在履行退耕还林合同的过程中,栽种的树苗是由镇里统一发放的,并且张廷贵获取了每亩地每年100元的补助以及管护费、粮食补给等收入,张廷贵栽种的树木从2005年起已获取收益,因此张廷贵的投入已获得相应的补偿;四、沙峪口村于2009年初进行了土地确权分配,收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林地,分配给村集体成员。该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同意,确权分配程序已履行完毕。综上,张廷贵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沙峪口村村民张建林与张廷贵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建林将其承包的12亩高家坟土地中的6亩转包予张廷贵。张建林向沙峪口村经济合作社递交了承包土地转让申请书,并获得村集体的同意。因张建林承包的土地已于2002年退耕还林,故张廷贵于2002年10月接收转让土地后与沙峪口村委会签订了怀柔区退耕还林合同书,并由北京市怀柔区林业局颁发给张廷贵退耕还林证。该退耕还林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廷贵领取了怀柔区桥梓镇统一发放的栗树苗600棵,栽种在其承包地上。按照合同约定,张廷贵经验收合格后先后领取了自2003年至2008年的粮食补助及每年20元的管护费。至2006年,张廷贵种植的栗树开始挂果获取收益。

2004年8月26日,沙峪口村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实施方案》。该方案载明:“我村有268户的1091.27亩土地,需要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利到户。其中有150.05亩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现为农业用地,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确利到户。方案形成后,村集体自2005至2008年每年统一发放给村集体成员每人138元的确利款。张廷贵亦如数领取了该确利款。2009年初,沙峪口村集体制定土地确权分配方案,该方案载明:根据我沙峪口村,2008年底大部分土地和林地到期,经两委班子研究及社员代表讨论决定,将所有土地及林地分成4部分进行分配……确定土地分配的落实,依照传统的抓阄办法,按顺序号确定地块的落实,以上4部分地块均以此抓阄形成,如抓阄遇到阻挠,使其不能正常进行时,按村民所居住的门牌号顺序,落实分配地块……”。2009年4月9日,北京市国泰公证处对沙峪口村分地的抓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并出具了(2009)京国泰内民政字第203号公证书。根据该确权分配方案,张廷贵将其承包的土地和果树交归集体,张廷贵所在的户从集体分的树木共计43棵。张廷贵于2009年4月27日持所诉理由诉至该院,要求沙峪口村委会终止侵权行为,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廷贵称因争议地已分配给其他村民,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沙峪口村委会给付张廷贵经济补偿金71 7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廷贵与沙峪口村委会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张廷贵依约履行了退耕还林、栽种树木的义务,沙峪口村委会亦依约对张廷贵的退耕还林行为进行了指导和监督,并向张廷贵发放了粮食补助和管护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廷贵通过退耕还林栽种的果树已于2006年获取收益至今,其在退耕还林过程中的投入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沙峪口村委会在其后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了整合并进行了确权,其对土地之确权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之规定,承包确权措施及程序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多数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张廷贵已在土地确权确利过程中实际领取了确利款并获得了承包土地,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新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已经确立,发包及承包方均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并应平等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综合上述情形,张廷贵要求沙峪口村委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廷贵的诉讼请求。[page]

张廷贵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双方争议树木应当进行评估,以确定损失数额。但一审法院未进行评估,属于程序违法。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退耕还林合同约定林木所有权属于张廷贵,沙峪口村委会把张廷贵承包的土地和张廷贵所有的树木分给其他村民属于违法,沙峪口村委会应当对张廷贵进行合理补偿。第三、一审法院法律适用不当。综上所述,张廷贵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廷贵的诉讼请求。

沙峪口村委会同意一审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不同意张廷贵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张廷贵提供的怀柔区退耕还林合同书、北京市退耕还林证、沙峪口村委会提供的2004年沙峪口村土地确权分配方案及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2009年土地确权分配方案、2002年板栗基地补偿款领取表、张建林的承包合同及承包土地转让申请书、北京市国泰公证处(2009)京国泰内民政字第203号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廷贵与沙峪口村委会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后沙峪口村委会经过民主程序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了整合并进行了确权,张廷贵已在土地确权确利过程中实际领取了确利款并获得了其他承包土地,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新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已经确立。在退耕还林合同履行过程中,沙峪口村委会向张廷贵发放了粮食补助和管护费,且未收取承包费用。张廷贵通过退耕还林栽种的果树已于2006年获取收益至今,其要求沙峪口村委会给予经济补偿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廷贵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一元,由张廷贵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六十二元,由张廷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芦 超

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

二○○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周晓蕾[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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